《宋道》第811章


当然了,宗望私下里也去信吴乞买,搞起了科技树的升级,至于他能不能找人研究出雷神火炮等黑科技,这也就一时难说了。
反正,进入六月之后,金宋两国在辽阳城前的战事彻彻底底算是进入了“慢战”的状态,对于这种“慢战”古人倒是有个专门的词汇用来描述,那便是“鏖战”,瞧瞧这个字上鹿下金,寓意就是一头鹿放在大锅里熬煮,用小火慢炖的意思,是不是特别形象?
不过,战事虽然打成了“鏖战”,但在战场之外有一些事情的进展却是变得快了起来,一方面是金宋两国来往的使者脚步跑得飞快,虽然秦桧作为宋廷的全权代表坐镇辽阳与金国商谈,不过负责通报价码和消息的渠道却故意避开了军驿,由宋廷派来的宣慰使全权负责,甚至也不知道是为了避嫌还是避免黄杰从中作梗,这些家伙甚至还说服了金军对辽阳走陆路进过锦州从得胜关入宋的信使大开绿灯,完全不用水军跨海传递消息了。
另一方面,黄杰除了耐着性子与宗望在辽阳城前“过家家”的同时,当然也没闲着,任命镇江府知府兼领扬州知州张叔夜的二子张伯奋、张仲熊为征北水师正、副统领,领着此次从扬州发来的艨艟舰队把整个辽东湾当成了自家的澡盆子一般,不许金国哪怕有片板可以下海。
此外,专职在辽东半岛搞事情的敢战士第一军的孙新等人,通过扮成商队、土匪、流寇,采用坑蒙拐骗偷的手段,迄今为止已经设法弄走了超过十五万以上的人口,差不多将近海五百里范围内的山野乡村给搜刮了一遍,只是如今依旧没办法撬开一些金属小县的城门,把里面的百姓全都弄走。
无奈之下,黄杰只能换了个思路,设法从之前弄走的百姓中寻找和培养出一批带路党出来,让他们潜回辽东设法把消息传播出去。
之前从辽东弄走的百姓,黄杰将其中绝大部分都发往了山东,在给予安家费的同时,也给予的大宋户籍,将非农业人口向城镇强制分流的同时,也将农业人口进行了区分和改造。
对于只会种田的辽东汉人,通过王黼操心修订后的《新青苗法》借钱鼓励他们向大宋的地主租赁土地进行耕作,而对于那些只会放牧的杂胡、奚人、渤海人等,则同样根据《新青苗法》借钱鼓励他们去西北发展畜牧业。
就目前而言,相当一部分被强制移民过来的辽东百姓,在分流去了山东各地之后,都依约用《新青苗法》给的贷款租赁到了土地,甚至一些分流时本来强制安排在城中的手工业者和匠人,在瞧见当真可以按照政策用贷款购买土地后,居然干干脆脆放弃了城镇户籍,哭天抢地的要贷款租地。
一时间,山东各地的原本门庭冷落,就快要被取消编制的公田所顿时车水马龙热闹了起来,门槛都换了好几回。
对了,这公田所也叫“西城所”或“括田所”,政和初时宦官杨戬主后苑作时胥吏杜公才献言汝州(今河南临汝)有地遂置为稻田务。政和六年(1116年)改名公田所。到了宣和初年又有张佑主营缮所李彦主西城所亦为检括公田机构。
宣和三年(1121)杨戬死李彦将后苑作营缮所的公田皆并入西城所。
而西城所所使的公田之法一种是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而得之于乙则从甲索乙契复从乙索丙契辗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指为公田量地所出增立官租。
另一种是按民契券所载顷亩而以新颁乐尺打量旧尺一亩约当乐尺1。0869亩即以其赢拘没入官创立租课。
而且,“黄杰前”之所以有梁山贼人起事,其起因也正是因为梁山泊的八百水泊被收入西城所后立租算船日计月课蒲鱼荷芡之利纤悉无遗,逼得当地百姓忍无可忍。
不过,这些都是“黄杰前”的事情,如今的公田所正式更名在乾道三年元月,隶属于户部,由王黼作为直属最高上司,一不搞索取田契根磨,二也不去弄什么新尺旧尺,而是以山东、陕西两路为试点,火速施行起一项被夹带在《新青苗法》里的隐藏法令,也即是《新青苗法之一条鞭法》。
第一千零七一章 【猛虎】
这所谓的“一条鞭法”,自不用说当然是黄杰从奇梦中看来的东西,乃是一部名字就叫做《万历首辅张居正》的连续奇梦(连续剧)中瞧得分明。
(嘿嘿!老黄哥在2007年时混横店,就在这部戏里客串群演,还在里面串演了大胡子侩子手!)
话说回来,这“一条鞭法”是“黄杰前”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也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实行这种办法的好处有几个方面,一来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当然,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不过,就黄杰在奇梦中所见而言,这“一条鞭法”不论如何,哪怕有始无终也好,都比如今大宋所用的税法更为优秀和先进。
而大宋眼下的税法,可谓是集封建税制苛杂为一体之大成,甚猛于虎也!
这北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高度成就,国内、海外贸易虽较前朝显著发展,但全国上亿人口的粮食供给依然全部仰仗国内土地所出,农业是重要的产业部门,农业税收在北宋全国财政收入中依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宋朝立国后采取的土地政策比之前唐而言更为宽松,既“不抑兼并”也“田制不立”,可以说官府是相当的纵容地主阶级兼并农民土地,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这唐代前期,官府所承袭的乃是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国家授给农民土地,包括口分田和永业田等,不得随意转让或买卖,也就是说均田制下国家名义上仍是土地所有者,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完整的所有权。
安史之乱前后,唐代土地兼并加重,人口增加,且赖以授田的国有荒地逐渐减少,均田制也随之逐渐崩溃了。至唐代的“两税法”实施后,土地兼并不再禁止,取代均田制的是以庄园制为代表的私人土地所有制。
而宋承唐遗,宋代的土地制度不仅继续了唐代后期的变化,而且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了。
从北宋的全国形势来看,耕恳土地分民田和官田两大类:官僚、地主、商人的私有土地以及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的很少一部分土地属于民田;政府的屯田、官庄的土地属封建国家所有,主要属于官田。
随着土地开垦面积不断扩大,粮食单位亩产显著提高,经济作物品种增加以及种植区域不断扩大等。正如承继晚唐五代历史的顺序,北宋的农业税收也沿袭了许多唐末五代乱世的征收名目,琐碎繁多,大致可分为正税与附加税两类,田税和丁税两方面。
北宋的田赋制度沿袭了唐代中期杨炎所创立的“两税法”,面向全部主户亦即所谓“有常产”的“税户”征收土地税,分夏秋两次。宋初一般按照亩收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部分地区仍依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这是宋朝政府征收农民的正税。
至于两税之外,又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的附加税,宋仁宗时规定这两种税收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以身丁为主要对象征收,沿用了历代的人头税,不管有无土地,全需交纳。杂变之赋(又名沿纳)内容很多,牛皮、盐、曲(酿酒所用)等税收都在范围。
五代时期,酒曲有时官造,有时许民自造而官府征收税钱称为曲钱。后唐明宗时,将这一临事性政策常设化、制度化,规定诸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允许百姓随意造曲酿酒。这项措施直接成为政府的创收手段。曲钱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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