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史集要》第103章


富硬康耐骋涣斓枷鹿愦笾刚皆庇胛渥吧志臁⒐蚕栏删傲智肮ぁ⑷褐诿芮信浜希苷?8个昼夜,扑灭火点1700余处,开辟防火隔离带900公里,抢救疏散群众1万多人。 
在整个扑火救灾过程中,广大解放军官兵始终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火场就是战场。面临着特大火灾,指战员们首先想到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声令下,立即开赴扑火最前线。哪里有危险、最需要,哪里就有子弟兵。 
他们发扬英勇顽强、连续作战、不怕牺牲、不怕疲劳的战斗作风,奋不顾身,出入火海,夜以继日地顽强拼搏,一次又一次地压下了一个个凶猛的火头。 
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提出的“五种革命精神”,即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据统计,在扑火救灾的日日夜夜,共有1400余人推迟休假,5300余人带病参战,408名家在灾区的干部战士路过家门而不入,还有408名已经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战士主动奔赴火场。经过28天的艰苦奋斗,1987年6月3日,大兴安岭北部所有的明火、暗火、余火、残火全部熄灭,扑灭大兴安岭山火的战斗告捷。 
在扑灭烈火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英雄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33个集体受到沈阳军区前指通令表彰,81名个人在火线立功;1163名干部战士在火线受奖。1987年6月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发布通令,嘉奖参加大兴安岭扑火救灾的全体指战员。通令指出:指战员们扑火救灾中的英勇行为和先进事迹,充分显示了人民军队的本色,是我军光荣传统的光大发扬,展示了部队经过精简整编、整党和贯彻军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崭新面貌。6月22日,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奖励在大兴安岭扑火救灾中功绩卓著的7个单位和3名个人。命令指出: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单位和个人,是参加扑火救灾部队的突出代表,这是他们的光荣,也是全军的光荣。全军同志都要向他们学习。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4月13日,总政治部领导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适应新时期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需要,按照宪法和兵役法规定,军队将实行新的军衔制度。 
早在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作战后,军委的老帅们即开始考虑我军恢复军衔制的问题。1980年3月12日,邓小平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提出军队究竟搞不搞军衔制问题,从此,恢复军衔制被提上总部的工作日程。1982年初,军委常务会正式做出“恢复军衔制”的决定。翌年5月又决定成立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军衔制的准备工作和军官军衔的评定授予工作。到1984年底,恢复军衔制的准备工作初步完成,军委曾考虑到1985年恢复军衔制。后来,军委召开了扩大会议,做出了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和裁军百万等重大决策。为此,恢复军衔制的工作推迟进行。 
1987年12月30日,军委常务会议正式做出决定,立足于1988年国庆节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1月16日成立全军实行军衔制领导小组。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受理军委报请审议的军官军衔条例。7月1日下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12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由国家主席杨尚昆命令颁布,自即日起开始施行,共34条。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条例》,从而标志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诞生了。 
新军衔制按军官服役性质可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字样,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字样。现役军官军衔设将、校、尉3等11级,将官分为4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分为4级,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为3级,即上尉、中尉、少尉。现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最高军衔为上将、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中将。海军、空军军官在其军衔前冠以“海军”、“空军”字样。现役军官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制,即以所担任的军事职务高低授予相应的军衔。首次授予军官军衔要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军衔的晋级除战时缩短期限外,平时军官军衔的晋级期限为:少尉晋中尉3年,中尉逐级晋升至大校每升一级时间为4年,大校以上军衔为选升。中央军委领导邓小平、杨尚昆主动提出自己不受军衔,因此,一级上将空缺。1988年9月14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举行上将授衔仪式。 
1988年10月1日起,全军官兵佩带新军衔标志。 
为了进一步理顺干部工作关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持干部队伍稳定,适应新时期我军建设的需要,在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通过广泛听取各级领导和各类干部的意见,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并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5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部分军官任职和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作了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军官的岗位责任,理顺了指挥关系,对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作了重点修改,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由一职编制二衔改为一职编制一衔,大军区职到副师职军官由一职编制三衔改为一职编制二衔,取消了基准军衔;少尉晋升中尉军衔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改为:大专以上毕业的为2年,其他为3年。对军官晋升军衔的批准权限也作了修改。调整了部分专业技术军官的编制军衔,进一步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人民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是新时期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需要。实行军衔制度既有利于干部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又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组织纪律,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奋发向上,英勇奋斗的精神,使部队的战斗力得到提高。这一制度着眼于和平时期军队建设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吸取了历史经验,借鉴了外军的有益作法,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决定实行文职干部制度。 
1955年,人民解放军曾实行职员制度。当时将从事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和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6万余名现役干部改为无军籍职员,留在部队原岗位上继续工作。由于这项制度初次实行,缺乏经验,实施后遇到不少问题。1960年将担任40种职务的3万人改为佩带专业符号的军人。1965年决定将在编职员改为现役军人,职员制度遂告中止。这10年职员制度的施行,实际上是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制度的一次尝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军委领导认真研究了文职干部制度,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有实行文职干部制度的必要。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军队有些方面的工作人员可以改成文职人员、雇佣人员”。1982年3月军委办公会议认为,为使我军干部队伍达到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适应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的需要,实行军衔制和文职干部制度,制定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条例是必要的。 
有关部门根据军委批示组织人员起草条例。鉴于当时国家和军队干部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我军实行文职干部制度还没有经验,加上我军干部制度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些问题,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军委决定先制定一个暂行条例,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政策和办法,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地实行这一重大改革。1987年底形成条例草案。 
198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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