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花与刀》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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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样说的目的并非是想讲研究我国的“文化”(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不需要计量方法。不是的,应先搞清日本的行动和思考方法这个模式,然后再去测量其他许多模式合乎规律的强度以及频度,对像日本这样一个正在变化或变革的社会来说,这种方法实际上是非常有用和必要的。在今天的日本社会,与古老的传统行动和思考方法的模式相对抗的新行动和新思考方法的模式正在发展。而搞清后一种模式对前一种模式是以怎样的方式、怎样的强度来表现自己的是颇有学术意义的,实际上这也是非常有用的。因此我认为在研究日本文化的模式(Pattern of Culture)方面,不仅不能否定计量方法的必要性和有用性,而且还应积极地予以提倡。我认为在这方面民意测验比什么都需要,而这正是我们今后的课题。在这方面,我想说的是,本书作者主张的那种质的研究是上述研究的前提。 
四、把主要精力放在从结构上把握日本文化的著者首先从分析日本文化的基础——等级制度出发(第四章),而且她在这方面的分析是敏锐的,视野是开阔的。著者有步骤按层次地把握住了日本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支撑着它的繁琐的社会规则。尤其是她指出了日本的等级制度是建筑在日本家族制度之上的,而最终规定日本人行动及思考方法的则是等级制度,它向各种各样的人指出了适当的位置。特别是著者指出日本人对天皇所抱的观念与在太平洋诸岛常见的参与或不参与政治的神圣首领是相同的这一部分,为我们今后研究天皇制提供了许多问题。 
我对著者的说明感到疑问的主要之点如下。第一,著者关于家族内等级制度的说明未必适用于所有的日本人。在许多地方的佃农、日工、渔民和城市小市民阶级中推行的家族制度并不那么具有权威,而且这些阶级的家族在日本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他们的行动及思考方法在日本整个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著者说像五人组那样的邻保组织在今天的实际生活——尤其是在今天的农村——中已不发挥作用了。我认为这是对重大事实的误解。确实,过去的协作社的结构没有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同现在的机能也不尽相同(可是至少在交通不便的地方有不少的协作社至今仍具有德川时代的许多机能),但是在许多农村、渔村和山村依然推行着过去的五人组制度,至少是实质没有变,城市里则有与此由来有内在联系的邻保组织(邻组、町会)。正因为如此,所以日本的极权主义者才得以利用它,强化它,并在重新组织的基础上确立起巩固的权力机 
构。日本的极权主义者与纳粹分子并非同出一辙。搞清日本极权主义的教会基础(不包括经济、政治基础)是今后社会科学面临的一个课题,至少邻保组织是其中的一个课题。 
我对著者议论的另一个疑问是关于日本军队社会结构的性质。著者说日本军队内废除了日本式的敬语;日本的军队凭借的是实力而不是门第。只要有了实力,不论是谁都可以从一个小兵升入士官阶层。著者还说,不论是有钱的人还是贫穷的人都平等地接受军队教育。军队教育与所谓的“乡绅”地位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军队在许多方面扮演了平等主义者的角色。但我认为这是对军队社会结构的误解。军队并没有废除敬语,只是为了在军队这个统一的组织里建立秩序,过去那种反映德川时代纯粹封建制的复杂的等级制度的微妙敬语已不再适用罢了。军人是从各地、各阶级和各种职业汇集到一起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受过极低的教育,有的甚至只具备维持最低程度的集体生活秩序的能力,于是创造出一种非常单纯的敬语来取代微妙复杂的敬语。此外,门第观念表面上虽在军队里消失了,但现实是只有农村中的地主或地主兼自耕农,即封建农村的上层者才有可能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中等学校去读书,所以陆军士官学校和海军学校的学员也就自然而然地被限定在这些阶级的人中。总之,军队虽然没有“乡绅”或像“俗世”里的那种封建住的等级制度的原形,但敬语确实被继续维持着,只是为了适应军队的需要而被简单化了。军队是一个非常封建的社会这一点没有变。军队发挥了平等派作用的主张是很有疑问的。 
五、有关“恩”的第五、六章是著者最下功夫,而且也是内容写得最好的一个部分。日本的社会结合大部分是人身或统治服从的关系,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自由意志这一媒介的结这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但这种关系究竟是由什么样的意识来加以维持的?是由什么规范体系来加以确立的?可以说这方面的论述在我国至今尚属鲜见。我认为应该承认,这种关系最本质的要素就是两个原理,其一是“恩”的原理,其二是家族制或“家”的原理。关于“家”的原理,著者在书中时有言及。关于“恩”的原理则列举了很多事实,并以较长的篇幅作了论述。“恩”和“义理”作为日本社会结合的原理是至为重要的。我国学者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樱井庄太郎“恩与义理”,刊于《社会学徒》杂志8卷415号,在此基础上樱井氏又于1961年发表了《恩与义理》的专著)。但我国社会学没有将此作为中心问题。著者身为外国人,而且一次也没有到过日本,但她却看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不得不对著者敏锐的分析表示由衷的敬佩。著者指日本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由报恩义务构成的。报恩的义务是无限的义务,而从义务的这种无限性中产生了人身的服从关系。这一论述提供了一把理解日本社会结构的钥匙。尤其是著者还探讨了与“恩”相当的美国概念,结果未能如愿以偿。为让美国人理解这个“恩”,著者作了巨大的努力,这是我们日本人感到兴趣的一个方面。 
这里应特别予以记述的是下面各点。著者指出了恩本身不是一个德,报恩才是德。换言之,用其他种种话表现的行为在特定的人身结合关系的范围里是统治者所负的一定程度的道德义务,但“不是人所负的一般道德义务”。指出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著者正是从这一点中发现了与以 
出,
合,
“仁”作为道德本质的中国古典儒教的重要差异。此外,指出何以把恩与报恩的关系看作犹如美国的偿还债务,这也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著者在这部分最有疑问的论述是她有关报恩义务的种类以及性质的议论。在著者看来,报恩的义务分为“义务”和“义理”,前者不管你怎样努力也不可能全部报答所受的恩惠,而且这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持续的义务。后者是若相等地报答了自己所受的恩惠就行了,而且是有时间限制的义务。关于前者著者列举了忠、孝及“任务”,关于后者著者列举了包括对主君的义务、对远亲的义务等所谓的“对社会的义理”和“对自己名誉的义理”。著者在这里发生了本书其他部分所没有出现过的混乱。无疑,忠和孝是对恩所作的一种无限的义务。但是如果说对主君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时而也包括对近亲的义务是内容和时间都有限的义务(著者所谓的义理),那么这就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所谓的“任务”据著者自己说就是对自己工作的义务【日语原文为“心中”,意为男女双方因爱情而一同自杀。——译注】。著者将此解释为报恩的义务,对此解释我们很难理解,因为所谓恩就是一种产生对赐恩人的义务的东西(请参阅川岛《作为意识形态的家族制度》1957年,第102页以下的“作为意识形态的‘孝’”和川岛“恩的意识实态”,载于《中央公论》1956年3月号,第119页以下部分)。同样著者也把“对名誉的义理”作为报恩义务的一种来加以考虑。但当遭到他人侮辱和诽谤时洗刷其污名的义务,即复仇的义务、履行礼节的义务等决不是对受之他人的恩惠的义务。总之,这里列举了种种日本人感受到的道德性义务,但未必都与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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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著者就义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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