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的历史》第14章


扩大上海租界范围,夺取租界内的司法权,建立“会审公廨”,而且西方列强与日本,在新辟的口岸陆续设立了新的租界。到20世纪初,共有13个国家在中国的10个通商口岸开辟了25个专管租界。
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势力侵入的影响,使社会阶级矛盾更加尖锐,最终导致了太平天国起义。太平军势如破竹,相继攻下了南京、常州、扬州、无锡、苏州,并在河南一带实行禁娼,这就使得大批妓女逃难大军进入上海。1860年6月李秀成率太平军攻打上海,原在西门一带的妓院纷纷搬迁进租界营业。租界娼妓业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十里之间,琼楼绮房相连缀,阿阁三重,飞临四面,粉黛万家,比闾而居。昼则绵锈炫衢,异秀扇霄。夜则笙歌鼎沸,华灯星灿”(王韬《红豆蔻薄幸诗》)。据同治十年(1871)不完全统计,英租界共有妓院444家,妓女1575人,法租界共有妓院250家,妓女2600人。当时时任上海知县的陈其元在其《庸闲斋笔记》中说:“夷夏揉杂,人众猥多,富商大贾及五方游手之人群聚杂处,娼寮妓馆,趁风骈集,列屋而居,倚洋人为护符,吏不敢呵,官不得诘,日盛一日,几于花天酒地矣。余摄县事时,欲稍稍裁抑之,而势有不能,尝饬洋租地保密稽之,盖有名数者,计千五百余家,而花烟馆及咸水妹、淡水妹等尚不与焉”(《笔记小说大观》第二十一)。在租界恶势力的庇护下,又受西方娼妓制度的影响,近代上海租界妓女卖淫开始公开化,这也是“十里洋场”的一大特点,也是形成近代上海畸形繁荣的社会因素之一。
春宫乐妓图二(清代)
中国私营娼妓制度的发展衍变“公娼制”的兴起与普及(2)
(二)“公娼制”在租界兴起
“公娼制”又称“娼妓检验制度”(Regulation of Prostitution)。这是一种“官督商办”的娼妓制度,即在官府或警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妓院由私人开办,妓女按期接受有关性病的体格检查,妓院和妓女按月或按年缴纳妓捐,并依照官府条例公开营业。
近代国际社会首先实行“公娼制”的是法国。它在1798年开始实行妓女注册登记并接受体检,有性病的不准接客而由警察强制送往医院接受性病治疗直至痊愈。这种管理(Regulation)娼妓的检验制度,很快地发展到欧洲大陆各国,这个制度于是从十九世纪起逐渐在世界各国流行开来。
杏花疏影图(清。费丹旭)
英、美、法帝国主义侵略者在向中国输入资本、倾销商品的同时,也把“公娼制”移植到半殖民地的中国。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公娼制”首先兴起于上海租界。从1854年开始,上海“工部局”对租界内的妓院持纵容、姑息的态度,或划定一些地段作为“风化区”,或辟出一些街巷作为妓院的聚集地。妓院只要按时向租界当局登记,并按章缴纳营业税,就是“合法”的,警察对她们予以保护。否则,以私娼论处,禁止营业。1860年代,上海的妓院主要集中在租界的宝善街一带,如公兴里、东公兴里、公顺里等几条弄堂。70年代,原华界上等妓院进入租界后,仍沿称“书寓”,而“私局”、“住家”之名逐渐湮没。这些书寓,大多分布在公共租界的东西画锦里、百花底、桂馨里、北荣里、北华里、北富里、北贵里、尚仁里、久安里、同庆里、日新里等弄堂中。她们为了保持书寓的地位,成立了书寓公所,规定入场唱说的须由公所批准承认资格。发展到后来,只需向公所纳30元大洋即可挂上一块书寓的招牌,渐渐放弃原先只卖艺不卖身的传统而公开卖淫,这是光绪十年(1884)前后的事情。
烟泡妓
同治元年(1862)后,外国妓女的输入也成了租界的特有产物。陈其元《庸闲斋笔记》载:“女闾之盛,已甲于天下,乃自同治纪元后,外国妓女亦泛海而来,骚头弄姿,目挑心招,以分华娼缠头之利,于是中外一家,远近裙屐冶游之士,均以夷场为选胜之地。”外国娼妓,约可分“西妓”和“日妓”两类。西妓主要是白俄和西班牙籍人,她们的活动地点以二洋泾桥为基点。日妓最初在白大桥北头的三盛楼一带活动,后来扩展到公共租界和法租界里,它的前身为东洋茶楼。日本娼妓的一个特点是额外需索不苛求,以求欢为快,这便大大刺激了嫖客们的欲望,一时间门庭若市,极具竞争力。
清吟小班
租界娼妓畸形繁荣的另一面,是梅毒等性病的蔓延,不少外国水手和大兵被传染。针对这种情况,公共租界“工部局”在光绪三年(1877)设立性病医院,对娼妓实行体检。1919年10月上海公共租界工商局设立特别委员会——“淫风调查会”,曾调查得出:上海娼妓甲等为2135人,乙等400人,丙等以及私娼4500人,广东妓女200人,共计7235人。但外国娼妓、台基及其他半公开的娼妓等不包括在内。1920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发布《妓院领照相章程》,集中反映了工部局当时对于妓院所持的态度,全文如下:
工部局公报云:今日工部局发表妓院领照章程,依据附律,第三十四条及审查淫业会之报告,又经今次纳税人会通过,兹列其条款于左:(一)一家妓院,不可转移又一家。(二)领照者,即开设妓院之人,彼当负责,依法经营。(三)未经工部局之准可,院主不可分租,或抛弃其所经营之妓院。(四)执照之号数牌子,应置入院当路头明显处,始终不可任其污毁,而执照则悬诸院内。(五)上差巡捕及卫生处所,与捐税处人,得随时入院查验。(六)院中妓女姓名年岁国籍,应一一在执照空白处填写;如有更动,宜即报告河南路捕房总巡。(七)院内不许卖易于醉人之酒。(八)院内不许有不正当行为或赌博。(九)院内不许吸鸦片,如有吸烟人入院,应由领照人报告捕房。(十)院内不许使用吗啡,或不正当之药物。(十一)妓女不许在道路或公共处所,或在院门首与窗口招徕游人。(十二)工部局随同执照所发之附告中有云:“妓女不可强其所不愿,而留院中应客。或有病痛,应为之医治,不可略忽。”上述之布告,应置院中显明处,始终不可使文字模糊。(十三)院内应相当卫生,应照卫生所定法则。(十四)不可给任何酬劳于工部商人员。(十五)如有违背上列任何一款,其处罚为取销或吊回执照,或将保证金之全部,或一部分充公。妓女注册式:姓名、年岁、国籍。保证金:由工部局临时酌定。照费半年一元,先缴。同时,附告中还规定:“(一)来照者,需照式填写,自1920年5月24日起,可向黄浦滩7号捐税处领处式格单纸。(二)凡在1919年12月31日,已成立之妓院,始可领照。(三)一院至多许容十妓。或较少之数,即以1919年12月31日之人数为准。(四)妓院之地主,将与以通告,谓其地已作妓院屋之用。(五)自本年6月1日起,妓院执照存根,将在捐税处陈列,每日任人参观。(六)妓院若在学堂附近,不可领照。(七)妓女招徕游人,有犯法律者,得将执照吊回。(八)自6月14日起,开妓院而不领照,当被控诉”(谢吾义《民初上海娼妓一瞥》)。
随着“领照章程”的施行,租界里的“公娼制”从此就进一步完善起来。
叫妓女伴酒的“局票”
中国私营娼妓制度的发展衍变“公娼制”的兴起与普及(3)
(三)警察制度的推行与“公娼制”的普及
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前,除租界以外,中国各城市都没有正式的警察,维持治安的任务由驻防军队和衙门中的捕役负责。光绪二十八年(1902)初,袁世凯托日本驻华公使聘请日本警视厅警官三浦喜传为警务顾问,同时派赵秉钧和三浦喜传一起参照外国条例,拟定出警务章程。袁世凯以赵秉钧为总办,在保定创办巡警局,同时创办了巡警学堂。不久,一支500人的巡警队组成,分布于保定城乡内外,以维护治安。这大概要算中国警察之始。
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袁世凯的建议下,清朝廷增设巡警部,以徐世昌为尚书,赵秉钧为右侍郎,毓郎为左侍郎。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袁世凯又奏请从天津、保定抽调巡警官兵1000余人进京,改组北京巡警机构,或立内外城巡警厅。这年底,为配合立宪运动,巡警部改为民政部,统率京师内外城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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