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的历史》第18章


第32条:游客不宜寄托、货与金玉珍宝及重要物品于娼妓。如任意寄托、货与,致有遗失或无力偿还时,寄托、货与之人,不得藉端强迫索还,亦不得扣留该娼常用之衣服等件。
第33条:经理人有虐待娼妓,及施与其他不法之行为时,娼妓得将情形呈报本管警署,查明惩处。
第34条:游客入园,不得携带武器及一切危险物品。
第35条:游客在园内滋闹、搅扰情事,经理人或娼妓得立时报请本管警署,受其保护。
第36条,娼妓非“应局”及检查日,遇有紧要事欲假出者,非经本管警署之许可,不得外出。但得受许可者,时间除特别事故外,至多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潜往指定地以外住宿及有“密卖”情事。(按:“应局”指经许可,应召外出陪酒。)
第37条:娼妓“应局”及假出时,许乘坐对班小轿,上下轿帘均应封闭。
第38条:娼妓“应局”及假出时,须束白衣带于衣表。(按:即外衣上束白色腰带)。
第39条:娼妓假出,经过各区、段,如遇巡警盘诘,须将假单呈验。
第40条:娼妓假出,不得到各戏园观剧。
第41条:娼妓假出时,不得约同良家妇女一路起居。
第42条:娼妓有愿从良者,听其自由。无论何人,不得阻挠。但娼妓须先将从良之志愿、理由、报经本管警署查实,并令具结,转呈警厅核办。
第43条:娼妓有矢志从良,而一时未得其人者,许其呈请该管警署查明,传呈警厅核准,得发往济良所、听候择配。
第44条:愿娶娼妓为妻室者,须遵下列之规定:
1、须有一定之职业。
2、呈报九名、年龄、籍贯、信址等项。
3、须有妥实铺保署名签印。
4、呈交保人之切结二份。
5、呈交本人之照片及切结二份。
6、呈交娼妓之切结二份。
7、不准有蒙混、转卖情事。
第45条:愿从良之娼妓,经警厅查明,具结出园,经理人应将具名薄注销,另登记出园日期,并将相片呈缴该管警署。
第46条:集园大门、便门、寮门,均以早6钟夜1钟为启闭时间。(按:钟即点钟)。
第47条:违背规则第7、8、10、11、13、14、21、22、24、26、27、30~33、45、46各条者,处1元以上、3元以下之罚金,或1日以上、30日以下之拘留;违背第23、25、28、29、34、36~41各条者,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之罚金,或10日以上、50日以下之拘留。
第48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酌量修改,呈请增入。
第49条:本规则由警察厅修正,呈请民政长核准后施行。
秘戏瓷雕(清代)
中国私营娼妓制度的发展衍变废娼运动与娼妓制度被彻底摧(3)
1918年1月,省警察厅决定恢复公娼,招商承办,结果艾济川如愿以偿,取得了公娼承办权,4月5日,“集园”在万庆街正式开张营业。“禁娼”仅三、四年光景,其间几起几落,最终仍以“驰禁”告终。
民国初年,禁娼较有成效者为南方革命政府。1911年广东军政府成立后,一方面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另一方面厉行查禁娼妓,以实行妇女解放。当时,在陈景华主持下的警察厅采取一些查禁娼妓的措施:1、制订、颁布《取缔娼妓章程》,规定所有娼楼、妓院停止营业,娼妓自谋生计;2、强行查封各种卖淫场所,设法使娼妓从良,组成家庭;3、对逼良为娼者,处以重刑。然而,禁娼令执行后,因妓女的生计与出路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军政府只得准许妓女重操旧业但不得增加户头和妓院,不得恢复已停办的“花捐”。事实上,此口一开,娼妓的活动更为放肆。到1922年,仅广州的妓女,又近3000人。面对如此情势,时任广东省政府主席兼粤军总司令的陈炯明下令关闭广州市的所有妓院,一时陈塘和东堤的大小妓寨纷纷关门停业。这年6月,陈炯明发动武装叛乱,背叛孙中山。1923年初,滇桂军阀杨希闵、刘震寰联手将陈炯明驱逐至东江,其禁娼令也倾刻烟消云散,娼妓、妓院又卷土重来,更加盛行。
花团簇锦(清。佚名)
园中戏乐(清。佚名)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上海市政府曾下决心查禁一切娼妓,提出了“化私为公,化繁为简,化零为整”的禁娼步骤,声称五年内在上海禁绝娼妓。所谓“化私为公”,即以妓院1000户、妓女1万人为限对全私娼妓进行登记,实行单一的公娼制,以便于控制和管理。所谓“化繁为简”,就是将全市五花八门的各种称罚的卖淫场所统一称“妓院”,使之公开与合法化。所谓“化零为整”,就是在虹口、提篮桥一带建立“风化区”,使娼妓集中于此。然而,仅全市娼妓登记期限便一拖再拖,到1949年1月上海临近解放时仍未实行。这次声势浩大的“禁娼”,终以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除以上所举例子外,还有1927年冯玉祥将军主政河南时的开封禁娼,1928年南京市市长刘纪文在“首善之区”的禁娼,1929年方振武将军任安徽省政府主席时的蚌埠禁娼,等等。这些局部地区的禁娼,或人走政息,或仅是治标,因种种原因而归于失败。
总之,从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和社会条件来看,是绝对不可能禁绝娼妓的。这个历史使命,只有等待共产党领导的新生的人民政权来完成了。
恩爱墓罐与孩儿枕
妓院组织结构及文化内涵妓院的名称(1)
中国的娼妓制度延续达2000余年,经过许多朝代的增减、改制、更替、发展至近现代更加完善和系统化。妓院作为这一制度最基本的载体,作为妓女卖淫的主要交易场所,已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体系。下面,我们主要就近现代社会妓院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分类等级、清规戒律、文化底蕴等作一些剖析和探讨。
一妓院的名称
作为以出卖或租借妓女性交权利或色情服务的交易场所,它的称谓流品纷呈,五花八门,有明指,也有暗喻;有俗语,也有雅称。妓院,只是近现代以来一种更具概括性、典型性并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名称罢了。透过这些众多的称谓,我们可以从中探究其文化底蕴。
(一)花曲。前蜀尹鹗《菩萨蛮》词之三:“少年狂荡惯,花曲长牵绊。”
(二)花门。明康海《王兰卿》第一折:“做一个三从四德好人妻,不强如朝云暮雨花门好。”《中国歌谣资料·太平军快到苏州城·昏无能》:“昏无能,宦承恩……赌钱又吃酒,还有闯花门。”
(三)花柳。唐段成式《酉阳杂俎·语资》:“某少年常结豪族为花柳之游,竟蓄亡命,访城中名姬,如绳袭羶,无不获者。”元武汉臣《玉壶春》第一折:“兄弟,你有满腹才学,不思进取功名,只以花柳为念。”
(四)花柳场。明王骥德《男王后》第二折:“你坐中军花柳场,我领前队翠红乡。”《黑籍冤魂》第一回:“公子王孙向柳寻花,朝欢暮乐,因在花柳场中弄上的。”
(五)花柳营。明贾仲名《对玉梳》第一折:“你那眼又亲,手又准……将一座花柳营生扭做迷魂阵,真是个女吊客,母丧门。”
(六)花院。《醒世恒言·卖油郎独占花魁》:“未识花院行藏,先习孔门规矩。”
野合图(唐代)
(七)花粉楼。元无名氏《货郎旦》第二折:“我比你迟到蚰蜒地,你比我多登些花粉楼。”
(八)花烟间。《海上花列传》第五回:“我看起来叫‘三勿像’:野鸡勿像野鸡,台基勿像台基,花烟间勿像花烟间。”鲁迅《中国小说史略》:“惟因赵又牵连租界商人及浪游子弟,杂述其沉湎徵逐之状,并及烟花,自‘长三’至‘花烟间’具有。”
(九)花门柳户。明朱有燉《继母士贤》:“此人好去花门柳户行走,又好吃酒赌钱。”《清平山堂话本·曹伯明错勘赃记》:“侄儿不可取他!他是花门柳户之人。”
(十)花门柳巷。清李渔《风筝误·导淫》:“花街柳巷,少甚么标致娼家,去选几个嫖嫖就是。”《金瓶梅词话》第七十四回:“花街柳市,你恋着蜂蝶採。”
(十一)风月馆。元李行道《灰阑记》第一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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