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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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 作者:约瑟夫·E·珀西科 译:刘巍
引章 纽伦堡1945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名闻暇迩。
为履行1945 年8 月8 日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指控下列人员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罪和违反人道罪,并依据下面所引证的各点相应地对他们提出起诉。被指控和被起诉的人员为:
赫尔曼·威廉·戈林;鲁道夫·赫斯;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罗伯特·莱伊;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尔滕布龙纳;阿尔弗雷德·罗森堡;汉斯·弗兰克;威廉·弗里克;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瓦尔特·冯克;雅尔马·沙赫特:古斯塔夫·克虏伯卡尔·邓尼茨;埃里希·雷德尔;巴尔杜尔·冯·席拉赫;弗里茨·绍克尔;阿尔弗雷德·约德尔;马丁·博尔曼;弗朗茨·冯·巴本;阿图尔·赛斯—英夸特,阿尔贝特·施佩尔;康斯坦丁·冯·牛赖特;汉斯·弗里切。
下列(在此期间业已被解散的)各集团和组织,由于为达到其与各被告——均系各集团和组织的成员的犯罪有关的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应宣布为犯罪的集团和组织,它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政治领袖集团,包括保安勤务处(通常被称为SD)在内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卫队(通常被称为SS)、秘密警察(通常被称为“盖世太保”)、冲锋队(通常被称为SA)以及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法庭提出了如下四项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之一共同策划或密谋
起诉理由之二破坏和平罪
起诉理由之三战争罪起诉理由之四违反人道罪
法庭对三千多份原始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核实查对,并且通过一个专门授权的委员会对二百多个证人和其他数百人进行了传讯。允许为被告个人进行辩护的二十二名德国律师可自由地向法庭提交任何数量的书面呈文。他们提交给法庭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少于三十万份。面对他们的委托人所犯的罪行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甚至就在审问他们自己最先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时候,已使辩护处于无望的境地。例如,在审讯斯大林格勒战役中的德军总司令、前陆军元帅保卢斯的时候,被告不得不供认,早在1940 年秋,他就遵照希特勒的命令制定了进攻苏联的所谓巴巴罗萨计划。由原告提出的文件就是确凿的罪证。判决书说:“有一些文件是在盐矿中找到的,还有一些则分别被埋在地下、藏在假墙后面或其他被认为不易发现的地方。”当时苏联方面的首席起诉人、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副院长L·N·斯米尔诺夫明确指出:“纽伦堡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对德国首要战犯所提出的每一起诉都是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就是最吹毛求疵的人对此也无可指摘。”根据1945 年8月8 日苏、美、英、法四国政府达成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和根据这一条例所作的判决不仅仅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民主的国际法,而且是这一崭新的民主的国际法赖以继续发展的组成部分,条例体现了各国人民对侵略成性的帝国主义势力的胜利。纳粹德国的帝国主义分子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麇集在德意志帝国国家机构中的帝国主义分子毫无区别,只不过更为强大罢了。
在审理诉讼的案件之一、即所谓的弗利克案件时,美方首席起诉人、美国检察当局参加首要战犯审判的工作人员之一特尔福德·泰勒准将说:“第三帝国的专制政体是建立在民族社会主义、军国主义和经济帝国主义这种灾难性的三位一体的基础之上。”1954 年去世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美方首席起诉人罗伯特·H·杰克逊曾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一、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二、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他说:“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引起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他认识到:“对全世界来说,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怎样认真地儆戒未来,”在审判过程中,他面对通过大量材料所证明的帝国主义犯罪活动的真实情况得出了如下结论:“对于所有善良的和理智健全的人来说,纳粹德国所犯的累累罪行中的最大的一桩罪行就是发动了一场违法的战争。”值得注意的是,在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的教育下,在捍卫和平这一核心问题上世界人民都站在了同样正确的立场上。
第一章大审判
●人们可以发现,二次大战就是国际性大企业正常“商务往来”的结果
●德军的罪行还在于他们实施的“焦土政策”
●他不得不以这种离奇的要求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
●辩护律师们企图通过各种各样的司法理论进行“辩护”
第一节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走上绞架的侵略分子
1945 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明确强调,首要战犯诉讼案的被告不能以他们对此项法规的无知作为他们免受刑罚的理由,因为不是没有给他们提出法律教训和发出警告。他们中间的那些最危险分子,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批这样有组织的侵略分子,也是第一批走上绞架的侵略分子。处决这批最危险的分子对各国人民来说是一个鼓舞;同时,保持着高度警惕性的各国人民也希望,这些侵略分子是登上他们不得不建立起来的绞架的最后一批人。
对策划破坏和平的战争和密谋活动的指控和判决与破坏和平罪这一起诉理由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事实上策划战争和破坏和平的密谋这两件事是实际发动侵略战争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必要前提。所以,在“破坏和平罪”总的犯罪构成中,上述两点实际上发生在进行侵略的罪行之前,因而也就被列为第一点起诉理由;战争罪则被列为第二点起诉理由。无论是从逻辑上说,还是按时间次序,这样排列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对首要战犯进行判决的时候,不得不把这两点统统考虑进去,因为所有这些战犯既是密谋的最初策划者,又是实际进行战争的领导人。当然,要把参与侵略犯罪活动的负责人与那些准备这一侵略罪行的负责人区别开,不单纯是一个法律的技术问题,这一区别对于判决的惩戒作用和预防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
另外,这也是判决不能不考虑的纳粹专制机构会带来的新问题。不言而喻,当法西斯独裁国家垮台以后,这一独裁政府的后台老板和指使者都想尽快甩掉他们从前的帮手,只想将那些对发动新的侵略战争肯定有用的人保护下来,而其中首先是军事头目。不难看出,这一滔天罪行的辩护律师们都希望能按雅尔赖斯所说的那样把纳粹国家描述成是由希特勒个人担负全部责任的一个独裁政体,这样,在希特勒(以及希姆莱和戈培尔)自杀以后,够得上判刑的也只剩下戈林一个人了。
过去,有人曾以法律形式对罪恶的希特勒政权提供了帮助,将来也有人会以法律形式帮助未来的效法者,使他们解除担心会受到的类似清算的后顾之忧。这些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反对条例对共同犯罪范围所作说明的论战。事实上,历史现象已经表明,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和为其他某些地方的战犯审判所收集的证据也已证实,即使在决策权力最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企图依靠武力建立世界统治而在进行准备和付诸行动的时候,必须要有一批共同密谋参与这一行动的同伙。与提出的军事任务相适应,在这批参与者中间不可缺少的是执行武装任务的军事头目。此外,同样不可缺少的是组织严密、无条件服从命令的部队,这些部队均由上述这一伙人所统治,因而他们又拥有千千万万疯狂的帮凶。此外,属于这一独裁范畴的还有经济方面的既得利益者,这些人为了从侵略中获得好处而乐意通过物质上的支持以资助侵略集团。但是,他们只让少数靠得住的人作为他们在政界的代理人,特别是雇佣那些在危急关头懂得及时撤身的人(沙赫特式的人物)来办事。被吸收到主要人物圈子中的欺骗群众的最高级专家(戈培尔、弗里切)按其性质也同样从属于上述体制的范畴。就这意义而言,将主要负责者与那些虽然是自愿和坚决的、但是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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