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第7章


倮薄V挥卸?943 年7 月1 日所颁布的另一项法令,即规定上述惨无人道的《波兰人刑法法令》不再适用于犹太人,而把惩治犹太人的不再标明任何罪名的“犯罪事实”直接交给警察处理,也就是说交给党卫队处理,克尼里姆也宣称这超出了人性的范围。纽伦堡法庭的总辩护方面也曾提出过这种理论,显然,这种理论得出的原则结论是:当国家权力集中在某一个处于领导地位的罪犯身上的情况下,这个国家所犯下的和所唆使犯下的罪行一般地说就不再属于惩办之列。莱比锡国际法学家阿尔青格尔教授正确地指出:“这就是说,法西斯国家的成员所犯下的战争罪行不是战争罪行。”纳粹政权越作恶多端,作为国家行为准则的犯罪活动就越应受到保护而不受惩罚,这种理论是否也出于那种“人性的范围”呢?波拉克明确指出:“这是一个极为简单而又不是那么一目了然的事实,法庭只有站在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律’一边、站在希特勒的法律立场上才会出现为战犯辩护和撤销纽伦堡法庭的判决。愚蠢的伪造者的阴谋诡计在于,刮去了这一‘法律’上的纳粹的色彩,企图把它说成是‘非政治性的’、‘纯法律意义上的’法。”
而当这种总的“服从命令”的论点帮不了忙的时候,辩护方面又提出了一个新论点——个人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他们说,禁令是有的,但是紧急情况是顾不上禁令的。实际情况是,根据一般公认的刑法准则,如果某个人由于人身生命的安全受到直接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既不是他自己所造成的,又不是他所愿意承受的,为了将自己从这种威胁中解救出来而非自愿犯下了某种罪行,这种人可以免受惩罚。具体地说,如果纳粹德国的元帅、部长、党的领袖、警察头目和经济界的领导人拒绝执行希特勒的罪恶计划,或者或明或暗地破坏希特勒的罪恶计划,那么难道他们也不会受到处决和被关进集中营的威胁吗?难道他们就不能以个人正当防卫的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吗?不断强化的恐怖政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身不由己的局面。所以,为了防止事情向这方面发展,防微杜渐的原则自然是有效的。在审理首要战犯的过程中法庭谴责了战犯,宣告正是这些被告本人织成了法网,他们中间的这一个人或那一个面对着连他们自己也可能感到恐怖的某些后果事实上已经不再可能在不危及生命的情况下逃脱法网的制裁。法庭的这一谴责拒绝了任何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
劳特帕赫特认为,个人正当防卫基本上可以作为减刑的理由,但一般地说,对于那些最高级军阶的军官则不在考虑之内。他说:“对于这一些人,根本谈不上什么无法抗拒地、被迫地去服从某项违法的命令的问题,他们完全能够通过拒绝服从而阻碍和防止某一违法命令的执行。”劳特帕赫特还进一步正确地指出:“在高度文明的共同体中,任何司法的原则和法律的原则都不能允许某一个人为了避免个人的痛苦和挽救自己的生命而以——正像我们从许多战犯的案件中所了解到的那样——许许多多他人的生命和他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甚至连克尼里姆在谈到特别行动队的行动和毒气室谋杀的时候也怀着不安的心情说:“我们感到,在纽伦堡的这次审判中,有许多受到判决的行为不再能以我们传统法规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办法来解决了。当一个人在他的生命处于既不是他本人所造成的、也不是他自愿承受的实际的危险情况下,他消灭的不是一条人命,而是消灭了成千上万条人命。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能援引正当防卫作为辩护的理由吗?”甚至连克尼里姆竟然也会由于人性的冲动而突然产生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但是,当他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又建议对这些”不幸地牵连进罪责之中的人”——也就是说,对那些残酷杀害了千百万人的凶手——给予赦免的时候,这种心平气和的感情马上又化为乌有了。
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一种“辩护理由”,即所谓的对禁令的误解,或者说,罪犯或罪犯中某些人对他们的行为的违法性质缺乏认识。纽伦堡的辩护律师和理论界的辩护士都非常广泛地援引这一理由。他们以“近代德国刑法学说”(即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的刑法学说)为根据,一方面宣称,那些人并非故意对其权利、义务和无视法律的后果抱有不正确的见解,因此可以不受到惩罚;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法概念中某些模糊不清的界限,诸如军事上的必要性、报复权利、命令的约束等等,甚至还提出许多至今一直被承认的战争规则在实施中的某些模棱两可的解释,他们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实际上差不多就可以为战犯的全部行为开脱罪责。按照这种论点,最终只有国际法专家犯了法才应受到惩罚。凡是在客观上无法为犯罪的事实进行辩解的情况下,就按照这一理论把犯法行为作为罪犯主观认识上的问题,使之成为犯罪行为基本的辩护理由。这种理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此。这种理论是雅尔赖斯以总辩护人的名义提出的,这一理论也得到了那舍克的赞助,而在克尼里姆的著作中这种理论又像一条红线贯穿全书。给人以这样一种印象,许多疑问仅仅是由于客观的法律状况所造成的,而其目的只是为了以后在主观上为禁令误解的无罪根据以及为采用某一种可能不会碍到承认的辩护理由的可恕性制造借口。比如说,“你也一样”这一辩护理由不是不被承认的吗?那么好吧,某某陆军元帅也是以此为依据的,所以,即使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然而也是无罪的。当然,国际军事法庭根本就没有参加这种无谓的争辩。
辩护甚至达到了如此地步,当辩护人再也无法为赤裸裸的罪行进行辩解和为罪犯开脱罪责的时候,竟然就歪曲事实。克尼里姆也不得不承认,1941年6 月6 日希特勒向部队发布的臭名昭著的所谓《政治委员命令》是公开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应受到惩罚的。这项命令规定苏联军队中的政治委员被俘后应立刻加以甄别和枪毙。但是,克尼里姆又以缓和的口气补充说,按照苏军的编制,在两个德军军团所俘虏的战俘中差不多有二百五十至三百名政治委员,而被报称枪毙的“只有九十六人”,其他人员显然都受到正式战俘的待遇。这种说法的残忍性和从刑法学的角度看这种推论的幼稚可笑都是无需解释的。
起诉的第四点理由,也就是最后一点,是违反人道罪。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这一罪行包括屠杀、灭绝、奴役、放逐以及在战前和战时对和平居民所犯的其他非人道行为的罪行,并基于政治、种族和宗教方面的理由而犯的属于纽伦堡法庭有权受理的业己构成犯罪或与犯罪有关的迫害行动。在德国,在战前就已经开始了对犹太人的惨无人道的迫害活动。这种迫害是极为残酷的,是令人发指的。按照国际军事法庭的观点,这一迫害与侵略战争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法庭只限于一般地表明其犯罪性质,而且只能把1939年以后所犯下的违反人道罪作为判决的依据。这种界限的划分是符合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和该法庭的职能的。所以,克尼里姆所说的:“宣布某些行为是违反人道的罪行,也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可以根据国际法加以追究的非法行为,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内政受到国际法的监督和外国的干涉”,就越发令人费解了。他认为,这里所涉及的是日后将国际法改变为世界性的自然法,不能根据这样一个法追溯既往地对某些人进行判决,即使是在舆论的道义压力下也不允许这样做,在他眼里,舆论“作为刑法判决的一个根据是颇成问题的”。国际军事法庭十分注意违反人道罪与破坏和平罪或者与本来意义上的战争罪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证明了,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的违反人道罪,即使这些罪行同时并不是战争罪,也是一种越出了国家主权范围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罪行是策划战争和进行战争的手段,或者与战争罪直接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是对别国权利和主权的触犯,是违犯国际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真正干涉别国主权的是威胁着世界和平的违反人道罪,而不是对违反人道罪的惩罚。因为制定一套关系到策划、进行侵略战争以及破坏战争法规和习惯的侵略方法已经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内政所享有的特权。这与世界法毫不相干。无论是在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各国人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