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第23章


而邓尼茨就是这支潜艇部队的长官。在战争的头几年,舰队在公海上发动了几次规模较大,但却轰动一时的攻势。盟国和中立国被击沉的几百万吨船只表明,几乎只有德国海军潜艇使敌方遇到了沉重打击。受命指挥这种战争的就是邓尼茨。海军总司令部仅保留了决定各个海域配备潜艇数目的权力。例如,在关于入侵挪威的问题上,他曾于1939 年10 月提出建立潜艇基地的建议,而现在他却申辩说,这些建议充其量不过是供参谋部研究的草案而已。1940 年3 月,他给潜艇后各部队下达作战令,有关这一点业已在本判决书的另一处提及。
雷德尔曾推荐邓尼茨为他的继承人,希特勒在1 月30 日任命他为海军总司令,这些事实对评价他在德国作战指挥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希特勒同样很清楚,潜艇战是德国海战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希特勒从1943 年1 月起,几乎不断地向邓尼茨征询意见。经过调查的证据表明,他们两人在战争进程中关于海军问题的谈话大约有一百二十次。
另外,正如他亲自供认的,在1945 年4 月份战争已经渺无希望的这一时刻,身为总司令的邓尼茨却仍然要求海军继续作战。1945 年5 月1 日,他成为国家元首,他即以元首身分下令国防军继续在东部地区作战,直到1945年5 月9 日投降为止。邓尼茨解释说,发出上述命令的原因在于保证德国平民的撤离,并使德国军队有条不紊地从东部地区撤退。
法庭认为,经过调查的证据表明,邓尼茨参加了侵略战争的领导。
邓尼茨被控违反1936 年海军协定而进行全面的潜艇战,德国曾参加上述协定,它承认,1939 年9 月3 日起,德国谱艇就全然无视伦敦协定而对商船进行全面的潜艇战,而且根本不顾是敌国的还是中立国的船只。此外,起诉方面还报告说,在整个战争期间,邓尼茨始终费尽心机掩饰上述做法,其手段是伪善地大谈国际法,还诡称盟军方面违犯了国际法。
邓尼茨坚持说,德国海军始终执行了国际法和伦敦协定。邓尼茨作证说,在战争爆发时,潜艇战是严格遵循德国虏获条例进行的,而这一条例几乎是逐字逐句地照抄伦敦协定的。他曾按照德国人的观点指示潜艇对下列船只发起进攻:所有有护航舰护航的船只、拒绝停驶的船只或是在潜艇视界内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船只。后来,他接到报告得知:英国商船被利用以无线电传递消息,商船配备了武装,而且袭击在其视界内的潜艇,他便在1939 年10 月17 日命令他的潜艇不必提出警告袭击所有敌船,并说明这是考虑到敌方会进行还击。在此以前,他就已在1939 年9 月21 日发布了袭击所有在海峡中无灯夜航的船只,包括中立国的此类船只在内。
1939 年11 月24 日,德国政府对中文国的航运发出警告,内容为:鉴于潜艇与盟国的商船经常在不列颠群岛周围水域及法国沿海发生冲突,这些商船均已武装并奉命使用武器、冲撞潜艇的指示,因此,中立国行驶于该水域中的船只的安全无法再得到保障。1940 年1 月1 日,德国潜艇舰队司令部根据希特勒的指示,命令潜艇在不列颠群岛周围水域内袭击一切希腊船只(美国已禁止它的船只在该水域内航行),并袭击在布里斯托尔海峡封锁区内的任何国籍的商船。五天以后,又对潜艇下达命令,在北海的一个特别划定的海域内,“立即对所有船只不加限制地使用武器”。1940 的1 月18 日,最后授权潜艇,可以不经警告“击沉靠近敌国海岸线水域并有可能在该处敷设水雷”的一切船只,但美国、意大利、日本和苏联的船只除外。
战争爆发后不久,英国海军部按照1933 年发布给商船队的指示手册武装了商船,让其在多种情况下采用武装护航,指示他们在遇见潜艇时,用无线电报告所在位置。这样就把商船纳入了海军情报的警报系统。1939 年10 月1日,英国海军部宣布业已命令英国商船在可能的情况下撞击潜艇。
根据上述事实真相,法庭不能宣判邓尼茨对英国武装商船队进行潜艇战是有罪的,然而宣布上述地区为作战区和击沉驶入该区的中立国商船则另当别论。在1914 年至1918 年的战争中,德国就曾使用过这种方法,在不列颠联合王国也曾采用这种手段进行报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就曾利用这些地区作战,人们正是在完全了解这一情况下举行了1922 年的华盛顿会议签定了1930 年的伦敦协定和1936 年的海军议定书。然而议定书并未对战区作出例外规定。因此,法庭认为;邓尼茨关于不经警告就击沉驶入上述地区的中立国船只的命令是违反议定书的。
另据控告,德国潜艇非但未履行议定书中的警告条款和营救条款,而且邓尼茨还蓄意命令杀害沉船中的幸存者,不论是敌国的还是中立国的,均一律对待。起诉方面还联系邓尼茨发布的两项命令(即1936 年发布的154 号作战令和1942 年发布的所谓“拉科尼亚”命令)提出了大批证据。辩护方面反
驳说:这些命令以及因此而提出的证据并不能说明事态果真如此,并为反证提供了大量证据。法庭认为,经过调查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说明邓尼茨曾蓄意下令杀害遇难船只中的幸存者。这些命令无疑是语意含糊的,应受到最强烈的谴责。
此外,经过调查的证据还证实,营救条款未被遵守,被告曾下达过不履行这些条款的命令。辩护方面辩驳说:在海上,潜艇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它比营救工作更为重要,空军的发展已使营救工作不可能进行。或许这是对的。然而议定书的条款也是明确无误的。如果说司令官不能承担营救工作,那么他根据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不得击沉商船,而应允许商船完好无损地经过他的潜望镜。因此上述命令证实邓尼茨犯有违反议定书的罪行。
考虑到上述业已证明的所有事实,特别是在考虑到英国海军部1940 年5月8 日颁布的命令——依照该令应击沉一切夜间驶入斯卡格拉克海峡的船只——,最后并考虑到尼米兹海军上将对向他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的答复——美国方面从参战的第一天起就在大西洋进行了不加限制的潜艇战——,因此,没有把邓尼茨违背国际规定的潜艇战作为对他判刑的依据。
除此之外,邓尼茨还被控应对希特勒在1942 年10 月18 日发布的突击队命令负责。邓尼茨承认,在他担任潜艇舰队旗舰指挥官的时候曾接到过这项命令并知悉命令的内容,但他拒绝对此承担责任。他强调说,这项命令未用于海战中的波俘人员,海军并无部队在陆上,而潜艇司令官也决不会向突击队员射击。
在邓尼茨担任海军总司令的时候还有一桩事件:德国海军在1943 年俘获了盟军一艘鱼雷艇及其全体人员。主管的海军军官为获得情报的目的而审讯了这些船员,之后又遵照他的命令将这些人转给党卫队保安勤务处,最后均被枪决。邓尼茨解释说,如果海军确实俘虏了船员,那么杀害他们是违反突击队命令的;但国防军的报告并未提到过此事,他本人并不知悉这一事件,他表示,与此事有牵连的海军军官不归他指挥,而是属于陆军将领——挪威占领军司令——所管辖,但是在邓尼茨担任海军总司令时,他却容许该命令继续完全有效,他对这一点负有责任。
邓尼茨在1944 年12 月11 日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宣布,“一万二千名集中营的囚徒将作为补充劳工去造船厂劳动”。他辩称,他当时并未就造船一事下达过任何强制命令,他只不过是在开会时提出了一项建议,目的是让负责造船的官员采取某些行动,而他本人并没有为取得这些劳力采取任何步骤,因为这并不属于他的职权范围。邓尼茨声称,他并不知道此事是否付诸实行,但是他承认,他了解有关集中营的情况,一个处于他这样地位的人必然知道,被占领国的很大一部分居民被监禁在集中营里。
1945 年,希特勒曾就是否宣布退出日内瓦公约一事征询约德尔和邓尼茨的意见,1945 年2 月20 日与这两位军事领袖会见的记录记述了邓尼茨的发言,发言认为这种作法是得不偿失的。一位军官的笔记以这样一段话概括了邓尼茨的态度:
“更为妥善的办法是,不必提出警告而采取认为必要的措施。面对外界,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需保全面子”。
起诉方面坚持认为,上面提到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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