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终结》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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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对其责任的规避是全方位的。一方面,它宣布自己承担不该承担之责任,另一方面,又将自己应负之责交给无力负责之人。这就是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是一直被当作〃爱国主义精神〃来弘扬的说法,也确实体现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国士精神,应该肯定。但我们要说清楚,这种精神,民间提倡则可,官方提倡则非;民众说说则可,帝国大讲则非。因为这样一来,就把责任的主体搞颠倒了。其实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天下兴亡,政府有责〃,或者〃天下兴亡,天子有责〃。因为这天下不是匹夫匹妇们的,而是皇帝的,或者是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皇帝自己〃坐天下〃,却让并不坐这天下的匹夫匹妇们为其兴亡承担责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其实,即便这天下是匹夫匹妇们的(比方说在民主制度下),他们也不必承担责任。民主制的要义是〃主权在民〃,而〃主权在民〃并不等于〃责任在民〃。实际上,〃人民〃和〃天道〃一样,都是不能问责的。你无法追究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人民〃的责任。而且,从法理上讲也不能追究,正如不能追究〃天〃。天如有罪,〃君权神授〃的君主制就不正当。同样,人民如有罪,〃治权民授〃的民主制也不正当。因此,在君主制下,皇帝可以罪己,不能罪天。在民主制下,总统可以罪己,不可罪民(不可以怪罪人民不该选自己当总统)。民不可罪,故〃天下兴亡,匹夫无责〃。
事实上匹夫匹妇们也负不了责。一个无权无势连老婆孩子都保护不了的匹夫,岂能担当〃天下兴亡〃的重责?如果硬要说他们有什么责任的话,那也只是做好自己一份本职工作,比如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责任与身份必须对称。因此我们只能说,种好庄稼,农民有责;开好机器,工人有责;教好学生,教师有责。因为那本来就是他们的责任。天下与匹夫却不对称,天下兴亡也不是他们的责任,因此不能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当然,天下兴亡,匹夫无责,不等于说民众没有过问国家大事的权利,更不等于主张大家都不关心天下兴亡。但这不能叫〃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能叫〃天下兴亡,匹夫有心〃,或〃天下兴亡,匹夫可问〃。而且,也只是关心过问而已。至于这天下最后是兴是亡,则不是他们的责任。如果〃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居然成了共识,甚至成了事实(比如民众自发地拿起武器保家卫国),那就只能说明该负责的不负责,能负责的没负责。
该负责任也能负责任的是政府。作为国家政令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对天下兴亡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授权人自己不行政,就像公司的股东大会不具体管理公司一样。正因为自己不管理,才可以问责于经理。同样,在民主制的国家,人民及其代表不能行政。在君主制的国家,则君主不能行政。因为行政者是要负责的,而负责者是不能问责的。负责人问责,岂非自己问自己?结果必定是既无人问责,也无人负责。这在政治学上,就是所谓〃必元首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内阁〃; 〃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也就是说,必须有负责的(代理人),有不负责的(授权人)。负责的不能问责,问责的不能负责。有人问责,有人负责,才有责任。
然而帝国制度却与此原理相悖。首先,它的授权人是不可能问责的,因为它的授权人是〃天〃。天何言哉!天,什么时候责问过它的代理人(天子)呢?尽管〃天意〃也被解释为〃民意〃(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但民众又何曾能以〃天〃自居?不要说他们从来就没有想过要责问〃代理人〃(皇帝),就是想问也问不了。因此所有的皇帝便都可以毫无顾忌地不负责任。不负责任也是必然的。因为他既没有实际上的负责对象,也没有实际上的问责人,同时也不存在立竿见影的奖惩。再说也奖无可奖(不能再提级别或多发工资),惩无可惩(无法立即将其撤换)。即无奖惩,又无责问,却指望他极其负责,岂非太过天真?
政府也不负责。因为它的责任和责任关系正如帝国的产权,同样是不明晰的。接受〃天意〃或〃民意〃授权的是皇帝,不是帝国政府。皇帝本人在接受了授权以后又亲自行政(至少在理论上和名义上亲自行政,叫做〃亲政〃) ,因此不具备问责权。事实上皇帝也从不向政府问责,只不过将其中个别官员视为〃替罪羊〃。他们的任务,不是承担〃责任〃,而是承担〃后果〃。当皇帝需要〃平民愤〃(也可以理解为〃息天怒〃)时,就会将其中一个或几个撤职查办甚至充军杀头。这其实是〃问罪〃,不是〃问责〃。人祸的责任依然无人追究,因为那责任归根结底是皇帝的。
至于民众,从来就是没有问责权的。即便有,从理论上讲,也只能问皇帝,不能问政府,因为政府并非〃责任内阁〃。正因为这政府不能问责,因此,帝国的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都不能叫〃政府〃,只能分别叫做〃朝廷〃和〃衙门〃。政府与衙门的区别在于:政府是服务人民的,衙门则是统治人民的。所以,民主国家的政府如果服务不好,人民就可以追究其责任;而专制国家的民众,则只能视衙门为虎口,避之唯恐不及,哪里还能问责?
于是,帝国便常常会处于一种〃有政府的无政府状态〃,即名义上有政府,实际上无政府。比方说,决策的时候有人拍板,出事后却无人负责;或者拍板的人不负责,只拿承办的人问罪。最典型的证据是庚子之变。宣战的是慈禧太后,顶罪的却是别人。而且,八国联军一打进来,这位本该负责的最高统治者便跑得无影无踪。责任二字,是提都不要提的。相比较而言,反倒是那些虚君共和或君主立宪国家的元首和皇室更有责任心。比如2002 年春以一百零一岁高龄去世的英国老王太后,之所以受人尊敬,就因为她在战争时没有离开过伦敦一步,尽管她原本无此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内在矛盾 五 变法与动乱
毫无疑问,帝国历史上也有勇于负责和试图改革的人,比如王安石。
王安石的〃熙宁变法〃,是帝国历史上多次变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一次。说它最具典型意义,不仅因为这次变法决心大(皇帝和宰相意向高度一致),力度大(专门设立了变法领导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 ,争议大(从北宋神宗朝一直争论到南宋高宗朝),影响大(论述历代变法者均首推此次),还因为它发生在王朝和帝国历史的关键时期。此次变法,大约始于宋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 年),终于宋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 年)。这时,全部帝国史(公元前221 年至公元1911 年)刚好过去一多半,北宋王朝(公元960 年至1279 年)则过去了一大半,正处在〃盛极而衰〃的岔路口上。因此,这次变法的成败,将意味着一个历史问题的解答:集权王朝究竟有没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变革避免走向衰落和灭亡?帝国制度也究竟有没有可能摆脱治乱循环改朝换代的规律和宿命?
这可真是性命攸关。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安石表现出难得的智慧和惊人的勇气。在经过深思熟虑和小范围的试验后,他毅然上书,力主变法,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和主张。这就是后来陆续颁布并实行的青苗、免税、方田、保甲等八项新法。只要不带任何偏见,就不难看出,这些新法如果能够不走样地得到实施,大宋王朝是有可能重新振作的。何况王安石的运气也很好,他遇到了刚刚登极的宋神宗。那时神宗年方二十,正是希望能够大有作为的年龄。少年天子,风华正茂,岂容朝廷萎靡不振,要员暮气沉沉,国家贫弱疲软?一个是志向不凡,血气方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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