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终结》第49章


显然,君主不是〃人民之子〃,而是〃天之骄子〃;官员也不是〃人民公仆〃,而是〃民之父母〃。一个有民本思想的〃父母官〃所能做到的,也只是〃为民做主〃(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民做主〃与〃为人民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服务者是〃公仆〃,做主的却是〃主宰〃。〃为民做主〃虽较〃荼毒百姓〃为好,却仍是〃主民〃,不是〃民主〃。
中国历史上既没有〃主权在民〃的观念,也没有〃人民授权〃的制度(君权神授的仪式倒是有的)。历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执政权,没有一个是人民授予的,而是执政者自己巧取豪夺来的。宫廷政变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夺。巧取者少,豪夺者多,但无一经由民授。当然,一旦获得政权,执政者也会标榜自己的天下得之于民,谓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们的政权虽非民授,却也〃顺应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这也无妨看作人民的授权,只不过是〃心授〃(人心授权)罢了。其实,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刘备,据说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尝得天下?也就是九州有其一而已,还是打出来的。又比如清人刚刚人关时,何尝得过民心(其〃剃头令〃就不得人心)?却也照样得天下。可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却值得怀疑(请参看常书远《 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
至于权力可以让渡,则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国的统治者不同意,民国的统治者也不同意。问题还不在于他们愿意不愿意,更在于他们根本就不承认权力的让渡有什么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国民党大佬陈立夫曾对民主人士沈钧儒说:〃我们是拼了命得来的,你们要凭圆桌上的空话说了去,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权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让渡。你要拿,也得凭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夺!
政权既非经由民授,则治下之民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民权。没有民权,就谈不上宪政。因为宪政并非简单的就是〃立宪执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约法〃。主权不在民,国民无民权,又怎么能立法?岂但无权立法,甚至连国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 自然是任由予夺。何况江山是统治者打下来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当然是由统治者(或曰胜利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治理国家,并制定规则。那么,又有谁愿意在胜利后制定一部宪法,来做自己的〃紧箍咒〃呢?恐怕没有。所以,历代王朝开国之际虽然也都要进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与其说是〃立法〃; 不如说是〃制律〃。因为那些所谓〃法律〃都是对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专制帝王们对〃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没有兴趣,他们更信奉的是〃口衔天宪〃和〃联即国家〃。
何况宪政并不只是〃宪政〃(在宪法框架内行政); 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其证明,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个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于是,不但被人民授权的权力机关(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权的民意机关(国会)也要受到限制。这里体现的,便正是宪政的精神。
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重点是限政。按照民主的原则,主权在民,治权民授,国会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都必须经由多数的同意。因此,民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宪政则不会。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在宪政和宪政主义者看来,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而且并不因为它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就不是危险。权力来自何方,掌握在谁手里,怎样使用,这些都不是宪政考虑的问题,而是民主与共和的任务。宪政要考虑的,是如何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因此,宪政不但要求执政者合法(包括以宪法为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依据,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政权),而且要求宪法本身合法。这样看来,宪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说,只有〃限法之法〃,才是〃宪法〃。
这又是我们闻所未闻的。我们从来就只知道〃王法〃,不知道〃宪法〃;也从来就只知道那王法是〃治民〃的,不知道还有〃限政〃的法。因此,大清王朝末年颁布的《宪法大纲》 ,开宗明义竟是这样的条款:〃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哪里是什么宪法,又哪里是什么宪政!结果竟是这样:大清王朝的〃宪政〃不但没有限制君权,反倒给不受限制的君权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这当然不能让人满意,〃万世一系〃的大清帝国也就只好走上断头台。
不过,晚清宪政运动的失败,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个个人(如立宪派)或某个团体(如清王室)的失误,而仍应归结为〃限政传统〃的阙如。我们说中国历史上没有限政传统,不是说历代王朝的所有权力都是不受限制的。事实上各级官员和各个部门的权力都有一定之规,甚至有森严的界定(比如后妃不得干政,太监不得干政)。越权办事或越权干政,历来是王朝和官场之大忌。但这只是〃限权〃,不是〃限政〃,因此也叫〃权限〃,不叫〃政限〃。而且,划定权限,正是为了保证最高权力(君权)不受制约和限制。这就叫〃权有限而政无限〃,即代理皇权的官员和衙门有权限,掌握政权的皇帝和朝廷无限制。
当然,君权无限,也不等于皇帝就可以为所欲为。事实上正如隋文帝所言,〃联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比方说,有作为的开国之君汉高祖,和没能耐的守成之君明万历,在建储问题上就同样不能随心所欲。但诸如此类的限制,或是因于道德,或是因于舆论,或是因于传统,或是因于惯例,无一因于法律。即便因之于法,那〃法〃,也只是〃礼法〃或〃祖宗家法〃,不是〃宪法〃。宪政则不然。宪政不但是〃限政〃(限制国会和政府),而且是〃宪政〃,即〃根据宪法来限制权力〃。宪政的要义是: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力,都只能以宪法为唯一依据,并为宪法所制约。因此,宪政与否,不但要看权力是否受到限制,还要看它受谁所限,看它是受制于宪法,还是受制于别的权力(比如君权)。这一点,甚至更为重要。显然,正如法制不等于法治,限权也不等于限政,更不等于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最高依据和唯一依据,因此,宪政的国家必定是法治的国家,宪政的传统必定是法治的传统。如果说,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共和是共有、共治、共享,那么,宪政就可以说是法有、法治、法享。在宪政国家,一切权力都受法律制约,一切法律都受宪法制约,所有人和所有机构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宪法。宪法,是至高无上的。
那么,至高无上的宪法,与至高无上的君主又有什么不同?区别就在于:宪法不能违反(违宪),却可以讨论、批评、反对、修改(修宪);君主则既不能讨论、批评、反对,更不能修改和违抗。宪法也能够批评、反对吗?当然能够,因为宪法可以修改。如果不能批评、反对,又何必讨论,如何修改?实际上,批评与反对是讨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修宪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倘无这一区别,则宪法就会变成新的、物化的专制君主,也与宪政的限政精神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说,既限政又限法的法治即是宪政。
民主授权,宪法限政,协调二者的是共和。共和的任务,是既要保证由人民授权的政权不被僭窃,又要保证被宪法限制的政府有工作效率。因此,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共和、民主、宪政三位一体的。民主解决授权问题,共和解决执政问题,宪政则解决限政问题。没有共和,民主就会变成多数暴政;没有民主,共和就会变成寡头政治;而如果没有宪政,它们都会变成无法无天。
反过来也一样。没有民主,宪政就没有意义;没有共和,宪政就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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