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争史》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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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八日,陆奥宗光亲至引接寺,就李鸿章病榻,述日本天皇允诺停战之意。并面致一照会,内称:“我天皇陛下闻悉本月二十四日之变故后,宸襟深感烦恼,对前所未予见诺之无条件休战,兹已命其全权办理大臣可规定期限,在某些区域内予以允诺。”李鸿章的半面脸包有绷带。仅露一眼在外,流露出欣喜的神情,并向陆奥表示,因伤未愈而不能亲赴会所商议,然就病榻谈判随时皆可。陆奥随即将停战协定草案交出。二十九日,陆奥又至引接寺。李鸿章就草案中的三项条款提出了修正案。陆奥“除去请将休战范围扩大到南征军,即台湾诸岛之要求外,其他不重要的条款,完全接受了他的提案”。注19能够实行停战,李鸿章已经认为是很大的成功,感到心满意足,因此对条款的内容也就不去进一步争讲了。
当天,伊藤博文自广岛回到马关。三十日,两国全权大臣签订了《中日停战协定》六款:
“第一款 大清帝国、大日本帝国政府,现允中日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定停战条款—律办理。
第二款 两国军队应遵该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停战期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 中日两国现约,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兵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不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如有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
第四款 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 两国政府于此约签订之后,限二十一日期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处,各自设法从速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
第六款 此项停战条款,约明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注20
一般认为,停战协定的签订,是日本政府迫于各方面压力的结果。实际上,日本却巧妙地利用这次停战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一,条约第一款规定在奉天、直隶、山东等处停战,而将台湾、澎湖排除在停战之外,这是为日本割占台湾预作准备的。其二,条约第四款规定海上转运军队军需,仍可查捕敌船,在北洋舰队已经全军覆没的情况下,只对日本一方有利。其三,条约第五、第六两款规定停战期限,并谓如期内和议决裂,此协定即行作废,这实际上是逼迫中国在限期内满足日本的要求。其四,日本政府之所以允许停战三周,也是与其“征清大总督府”将于两三周后进驻旅顺一事相联系的。先是在三月十六日,日本大本营决定成立“征清大总督府”,以参谋总长小松彰仁亲王为大总督,海军军令部部长桦山资纪、参谋本部次长川上操六、野战卫生长官石黑忠惠,野战监督长官野田豁通及将校数十人从之,进驻旅顺,以对清政府进一步施加军事压力。可是,小松彰仁等人还不能立即出发,陆奥宗光曾经指出,其行期“尚在两三星期以后,当不致贻误军机”。注21因此,可以说,此停战协定正是为日本即将提出的缔和条约作了铺垫。
注释:
注1 《科士达外交回忆录》,见《中日战争》(7),第475页。
注2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4卷,第477页。
注3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5页。
注4 《李鸿章奏被刺后血气日衰又约款多不如意愤恨填膺困惫难支请假20日片》,《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84),附件一,第38卷,第19页。
注5 《科士达外交回忆录》,见《中日战争》(7),第475476页。
注6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5),第384页。
注7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15116页。
注8 见《日清战争实记》第29编,《文苑》。
注9 加尔别林:《日本近代史纲》中译本。第333页。
注10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5),第385页。
注11 《复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8页。
注12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7138页。
注13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6),第382页。
注14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7页。
注15 《日方记载的中日战史》,《中日战争》(1),第282页。
注16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8页。
注17 伊藤博文:《与清使谈判要件裁可公文》,《机密日清战争》见《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
注18 《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1037号。
注19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9页。
注20 《中外条约汇编》,第152-153页,见《中日战争》(7),第501-502页。
注21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8页。 
四 《马关条约》的签订
早在第三次谈判中,李鸿章即请日本方面出示和款,伊藤博文也答应俟次日交阅。因发生李鸿章遇刺事件,故将此事暂时搁起。今既已缔结停战协定,李鸿章便旧话重提,促日方开示和款节略了。
三月三十日,即停战协定签字的当天,李鸿章即提出续开和议谈判,照会日方说:
“停战条款现已画押,本大臣甚愿即将永远和局事宜从速开议,俾停战期限未满之先,和局已可成议。本大臣现因受伤静养,中外名医均以轻出为戒,是以一时不能躬住会议处所。如承贵大臣体谅,拟请即将所拟和局要款开具节略,送到本大臣,以便查核。设如此办法贵大臣未能遽以为然,本大臣拟于寓内布置会议处所,俾本大臣不至负伤外出受风,仍可与贵大臣会议一切。”注1
四月一日,陆奥宗光邀李经方商谈关于议定和约的程序方法:是为中日双方的第四次谈判。上午十时,双方在春帆楼会议。出席会议者,中方还有伍廷芳、罗丰禄、马建忠,日方还有伊东已代冶、井上胜之助、中田敬义、陆奥广吉、楢原陈政。陆奥知道中方急于知道全部和款,便提出逐条进行议商的办法。李经方力主在全部条款阅毕后再逐条进行议商。他说:“缔结和约,兹事体大。除非阅读全部条款,不足窥其全貌,从而难有分别讨论细目之便。诚如欧几里得所云:凡事物均由部分组成,若不就其整体而思,亦无从决定其部分。和款各条相互牵连,今不阅读全部条款,如何能逐条表明意见?”陆奥语塞,同意采用此程序方法,但提出日方出示和约底稿后,中方须在三日或四日内答复,“或将约内各款全行承允,或将某款更行商酌”。注2李经方应允回馆后再行答复。会谈至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结束。当天下午二时,李鸿章照复陆奥,接受日方的提议。陆奥即命井上胜之助和中田歌义将和约底稿送致李鸿章。
日本提出的和约底稿,其主要内容是:一、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二、中国将盛京省南部地方、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永远让与日本国;三、中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四、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更开顺天府、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处为通商口岸,日本国臣民运进中国各口货物减税,免除厘金,并得在中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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