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十八总督》第17章


监狱是中央警署的一部分。其实,维多利亚监狱早就有了,而中央警署是后来才建筑的。不过,为了方便来往起见,中央警署、裁判司署和维多利亚监狱,相互之间都有路相通。
维多利亚监狱初建时,因为分为两个监狱,中间便有一条通路。后来为了疏导从半山坚道到荷里活道的交通,这条道路便开阔了让广大市民使用。
这条不很长的街道,最初没有名称,由于街道两边都是监狱,于是英国人戏称它为奥卑利,因为伦敦那边有一座古老的监狱,叫做奥卑利监狱,建造于18世纪,是很出名的地方,甚至成为重要的旅游点。后来因为叫惯了,在维多利亚监狱中间的那条道路,也叫做奥卑利街,一直沿用下来。
说到监狱,自然牵涉到对犯人的各种刑罚,其中极刑一类,又与总督拉扯在一起。香港法院对于死刑犯人的执行,一直采用绞刑。并且与笞藤一样,公开执行,任人观看。宣布死刑时,大法官对死囚宣告:“余今宣布汝之罪名为死刑,将以绳环汝之首,直至气绝。……随后总督将决定汝之葬地……”总督管理也真周到!
在总督给选择葬身之地前,死囚还有一段艰难的历程。执行绞刑时,因为当时技术落后,绞架失灵的事常有发生,宝灵时期就有两次。据资料记载,1854年6月27日,一名死囚被吊起后,绑着的双手忽然松开,他竟用一只手挽着头上的绳索,深深地换了两口气。这样吊了5分钟之后,他的裤子忽然要脱落下来,他竟又赶快用一只手去拉住自己的裤子。这个犯人足足吊了20分钟才绝气。另一次是1856年5月19日,被执行死刑的是一名叫沙玛郎的马来人,被控在一艘停泊于汕头的船上谋杀一名女子。行刑地点在裁判司附近空地上。绞绳套在沙玛郎脖颈之后,脚下的木板怎么也抽不去,行刑的警察反复敲击,仍然无效。结果只得把犯人押回监牢,将绞架修好之后再度执行。因为是公开执行,这类意外的事故就显得特别残酷,不仅受刑者死得不痛快,活受折磨。有些神经脆弱的观刑者,也常被这种刺激场面吓得晕过去。
因为裁判司署接近市中心,当年的坚道又是一条幽静的马路,许多外国太太每天带着孩子在这里散步,一抬头便望见矗立着的绞刑架,不免令人毛骨悚然。因此,外国居民对公开行刑常有非议,认为行刑地点应当改在监狱内部。但是宝灵一直坚持不改,直到1879年第八任总督轩尼诗任内,才改在维多利亚监狱内的空场上执行。
袒护贪官压制安士迪
戴维斯一章曾提到的贪官高和尔,贪赃枉法行为丝毫没有收敛,而宝灵在位期间,不但不予追究,反而设法袒护。
有个叫黄墨洲的人,原来是清政府派往香港的侦探,与香港官员过从甚密,暗中又与海盗来往,天地会势力强盛时,他又帮助天地会在香港招募士兵,是一个背景复杂的投机人物。1857年7月,香港政府得到密报,说黄墨洲店中窝藏赃物,便派大队警察前往搜查。结果,在黄墨洲店内起获大批从某货船劫来的食糖,还搜出一些簿册文据。署理辅政司布烈治派警察司梅查尔和监狱司英吉利审查此案,结果发现黄墨洲簿册里有与高和尔往来的钱款数目,高和尔与黄经营的非法业务有关,他们还按中国习惯结为异族拜把兄弟。
布烈治是高和尔的好友,派大员进行审查,本来是查黄墨洲的,不料结果适得其反,查出了自己朋友的问题。于是布烈治指责梅查尔、英吉利二人蓄意诬陷,排挤上官,妄图取而代之。布烈治将有关簿册尽行焚毁,洗脱了高和尔的贪污罪行,只把黄墨洲判刑了事。
1858年初,仍有人举报高和尔贪赃枉法行为。香港律政司(总检查官)安士迪重新办理高和尔一案,弹劾高和尔十九条罪状:(一)玷辱官绅。(二)自营娼业。(三)包庇盗匪。(四)以妓作妇。(五)包办妓院及娼妓牌照。(六)私通盗党。(七)听信谗言。(八)假借权威。(九)为匪作保。(十)蒙蔽上司。(十一)合伙分赃。(十二)容庇犯妇。(十三)勒释海盗。(十四)广置私产。(十五)私营丑业。(十六)纵容戚属。(十七)收取昂租。(十八)秘密社党。(十九)公行贿赂。
安士迪对高和尔的弹劾,总督宝灵数月置之不理。安士迪愤然上报英国政府。宝灵见事情闹大,只得下令组织五人审查委员会受理此事。在审查委员会质询时,布烈治攻击律政司安士迪制造谗言,安士迪则将对方黑幕一一揭露。双方争吵不休。宝灵组织的审查委员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法,在审查报告中断定,所列十九条罪状,其中八条为捕风捉影之说,七条仅有嫌疑,无确切证据,其余四条事实俱在。但审查委员会认为高和尔的犯法行为,出于一时过失,若给予革职处分,则处罚失当。
香港总督宝灵对审查结果十分满意,声称这一裁决澄清了高和尔的问题,是对安士迪制造流言蜚语的谴责。总督控制下的行政局还通过决议,指责安士迪多次在正式场合因谩骂引起争吵,声言他的意见经常判断失误,狂妄偏激。
安士迪没有屈从于宝灵的压力,继续指控高和尔,要求进行公正的审判。宝灵主意坚持不变。1859年1月,安士迪被迫离职返回英国。但香港反对高和尔的舆论并未平息。后来,英国政府指令新任总督罗便臣继续审查高和尔的问题。高和尔见势不妙,拒绝传唤答询,辞去职务,逃之夭夭。1861年9月,行政局公布审查结果,指出高和尔与黄墨洲交结,证据确凿,玷辱官声,应依法给予革职处分。但此时高和尔早已离职,香港政府只是说说了事,并未给他任何处分。
市民告总督
早年在香港办报不受什么限制,办报人不是传教士,就是英商或与英商关系密切的人。例如怡和洋行的大股东马地臣是《香港记录报》的股东。《孖剌报》的主笔孖剌是商人出身,曾在广州的英国商行工作,后来又经营过米业和运送华工。当时的英文报纸多半是英商的喉舌。香港政府本来特别注意照顾英商的利益,但英商还是常常与香港政府发生意见冲突。当时香港和英国传递消息靠船只,港府和伦敦互通信息,往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英商和香港政府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他们便通过报纸抨击香港政府,发泄不满情绪。他们的出发点往往是个人得失,但是他们对早期香港政府某些官员劣迹的揭露却往往是真实的。
1850年,德伦收购了《中国之友》与《香港公报》。德伦是鸦片战争以前就到广东经商的,英国占领香港后他即到港府田土厅任职,后来调任登记官署。1847年,他指责当时已任职辅政司的威廉·坚有受贿嫌疑,在高等法院败诉,遭受撤职处分。从此与港府官员不和。
德伦购买《中国之友》正是想利用舆论作为报复的工具,对港府官员进行揭露和报复。
1857年,毒面包案件发生时,德伦也是受害的英国人,他不甘精神和医药费用的损失,向张亚霖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6月开庭审理,审问结果,德伦胜诉。法官判给赔偿费1010元。但张亚霖财产在封,只能等结案后再支付。不料,7月张亚霖释放逃往越南,德伦的赔偿费落了空。于是,和所有受害人一起迁怒于张亚霖的律师必烈啫士,说他自己的律师费到手,就故意安排张亚霖秘密离港。由于毒面包案要求赔偿未得到满足,德伦对香港政府积怨很深。所以,他在报纸上对徇私舞弊的政府官员发动了猛烈的抨击。
1857年8月,德伦在自己的报纸《中国之友》上发表文章大骂必烈啫士,指责他只顾自己发财,不管别人死活。必烈啫士向法庭提出控告,指称德伦犯诽谤罪。但香港其他英国人也指责必烈啫士,说他已经是港府署理辅政司,却为一个要毒杀全体英国人的中国嫌疑犯担任辩护,而且收受金钱,有亏职守。1858年7月23日,因黄墨洲勾结海盗一案,德伦撰文抨击调查委员会,并揭露代理辅政司布烈治和总登记官高和尔勾结舞弊、包庇犯人。对于德伦的揭露,宝灵政府十分恼火,便以“诽谤政府罪”起诉德伦。幸亏有已经离职的原律政司安士迪代他辩护,法庭才以“证据不实”撤销控案。
1859年8月24日,《中国之友》与《香港公报》转载了安士迪在英国的一篇演说词。在演说中,安士迪揭露了当时香港政治腐败、官吏贪污的现象。对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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