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十八总督》第70章


英帝国在远东政治经济势力范围的象征。在这个范围内,英国和美国存在着矛盾和斗争,因此,在对华政策上美英也有极大的分歧和矛盾。美国要蚕食英国在远东的政治经济势力范围,英国要力保大英帝国的余辉。那么,保住香港,维持对中国的外交关系,就成了英国在远东的战略要点。”
“所以,可以这样说,我们把香港留在英国人手上比收回来好,也比落入美国人的手上好。”
“香港留在英国人的手上,我们反而主动。我们抓住了英国人的一条辫子。我们就拉住了英国,使它不能也不敢对美国的对华政策和远东战略部署跟得太紧,靠得太拢。这样我们就可以扩大和利用英美在远东问题上对华政策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对我们大有好处,大有用处。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支持我们的反美斗争,支持我们的国内经济建设。”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是我们通往东南亚、亚非拉和西方世界的窗口。它将是我们的了望台、气象台和桥头堡。它将是我们突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的前沿阵地。近两年来的发展证明,我们在解放全国时留下个香港是正确的。”
……
后来的历史表明,新中国的领导人对于香港问题所作出的决策是无比正确的。即使把“远见卓识”、“高瞻远瞩”这类词汇全都搬出来加以形容,也实在不过分。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联合国在美国的操纵下,通过决议下令其会员国不得与新中国通商。日本、加拿大、比利时、法国、缅甸等国家先后对中国实行禁运,港英政府也下令禁止96种军事物资输出。后来,华盛顿方面觉得把香港划在禁区之内不合适,便允许香港进口货物,但仍维持对中国大陆的贸易禁令。后来,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就成了中国通向资本主义世界必不可少的门户。英国也实现了“保留立足点”的愿望。
1950年底,葛量洪的办公桌上出现了这样一份数据:1948年,香港与中国内地的贸易总值为6。1亿港元,输出2。8亿港元,输入4。3亿港元,入超1。5亿港元;1950年,香港对中国内地的贸易一下子从入超转为出超,其出超数额达5亿港元之多。
“大公报案”和高明的辩护律师
50年代初期,政治形势动荡,各种势力在香港活动,发生了一些突发事件。这些棘手问题一个个摆在葛量洪面前。
1951年11月21日,九龙城东头村发生了一场大火,一万多人痛失家园。中国政府和人民很重视这次灾情。广东省广州市多个社团随即组织“粤穗慰问团”,定于次年三月乘火车赴港慰问灾民。港府对此消息甚为重视,1952年3月1日除加派军警布防于罗湖、上水以至尖沙咀一带外,并通告禁止慰问团入境。慰问团决定延迟慰问日期,并于当天电告华商总会。
当时九龙居民没有接到慰问团延期到达的通知,已组成欢迎粤穗慰问团筹备委员会,二百多人按原定日期赴罗湖迎接慰问团,3月1日上午10时40分,火车到达粉岭时,便被香港当局拦截停车,强迫该次列车乘客全部要在粉岭下车接受检查。
另一方面,筹委会负责人莫应溎亦由深圳返港,步出尖沙咀车站,向在车站停候准备欢迎慰问团的人群说明慰问团未能来港的原因,人群在对港府的不满声中陆续散去。当人群走到九龙左敦道口一带时,与警察发生冲突,警方向群众开枪。在这次事件中,纺织工人刘达仪因腹部中弹伤势严重而死亡,而另外有多人也分别被流弹和硬物所击伤。警方事后拘捕了一百多人,判处其中18人有罪,递解了12人出境。由于事件发生于3月1日,故被称为“三·一事件”。
3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短评,向香港政府提出抗议。
翌日,香港《大公报》全文转载了《人民日报》的这一篇短评,并在同一版刊登了“粤穗慰问团”在广州发表的一篇声明,以及路透社关于李特尔顿在英国下议院发表谈话的新闻稿。《大公报》所有人兼督印人费彝民、承印人鲍立初、编辑李宗瀛三人因此被香港政府控告。告词称,在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内,在《大公报》上刊载涉及英国殖民地政府(香港政府)的煽动性文字。这就是香港有名的“大公报案”的起因。
《大公报》诸人在接受传讯的过程中,据理力争。控辩双方舌剑唇枪,争持激烈,轰动一时。
《大公报》的辩护律师陈丕士形容,被告等人当时是被法庭“蒙蔽着双眼”受审的,因为被告者是先被邀请到警察总部而在那里被捕的,并且逮捕的依据也不是高等法院签署的逮捕状。陈丕士将当时港英法庭的行为比作英王查理一世时代派兵去抓人受审的情况。实际上,“三·一”案和“大公报”案都是葛量洪制定的那些所谓条例规定的恶果。
另一辩护律师贝纳祺大律师也指出,由于逮捕状是由裁判署法官签署的,而裁判署法官对于逮捕状的签署是“没有权宜决定之权”的,因此费彝民诸人之被捕是非法的。因而此案直到审结为止,所有控诉程序是无效的。
陈丕士当时的辩护相当出色,对他的辩论内容,香港各界人士十分赞赏。
《大公报》对《人民日报》短评的处理方式,很有头脑。当时,《大公报》除了刊载《人民日报》的短评之外,在同一版内也刊载了广州《南方日报》的一篇关于粤穗慰问团在广州发表的声明,和李特尔顿在英下议院发表的谈话的路透社新闻稿。
陈丕士的辩词正好抓住了这一特点。他说“对于一张贴在墙上的报纸,若此一报纸曾把上列三个消息并排地刊载出来,我们应当认为那张报纸编得不错,因为他把所有有关材料,都刊载出来,形成了整组的新闻。”陈丕士认为《大公报》这样的行为是客观的报道而非所谓存有煽动意图。他在结案陈辞中对陪审团说:“现在,许多例证已摆在我们的面前,说明《大公报》编辑的意图是怎样的了。第一,他是有意地,并不是偶然地,把三篇新闻摆在一起。第二,这三篇新闻是可以互相参照的。我的有学问的朋友(指主控官律政司律师胡顿)并不能证明被告有煽动的意图,他只是假想被告有煽动意图。但是,我说没有煽动意图,却是有证据的,那就是3月5日那份《大公报》,你们说他有煽动的意图吗?”
陈丕士还力图证明,《人民日报》的短评是没有煽动性的,他说:“关于《人民日报》的短评,照我自己看来,这是北京方面对发生在香港九龙3月1日事件的反应,这篇文字提到了‘这充分表现了英帝国主义是在继续顺从美国的意旨,蓄意迫害香港的我国居民,以图实现其把香港变为帝国主义侵犯我们的基地的阴谋。’(即违反了周恩来的三条件)我觉得这一段话的意义就是说北京愿意和你们友好,愿意和你们做生意,但是做生意就是做生意,并无政治意义,完全像你们英国人做生意一样,不像美国人做生意那样。但是假如你们要跟随美国政策,像‘禁运’一样,那么,你们等于自己割自己的颈。”
陈丕士还指出,“香港的居民有99%是中国人,因此,如果因追随美国的政策而使香港发生了什么意外,谁受苦难呢?就是那些99%的中国人。由此可见香港的福利,实际上就是中国居民的福利。因此北京的抗议只是对香港中国居民表示关切。而不是要煽动他们。香港的中外居民是很融洽的,但并不是没有例外的。这些例外就是那些迫害居民的官僚。”
但主控胡顿在结束辩论时说,“那篇文字(指《人民日报》的短评),是转载了中国官方的意见,是向本殖民地的中国人发出的;而中国人在本殖民地却占到90%以上,唯其是从中国官方发出的意见,惟其是从一个有四亿多人口的国家的官方发出来的,它对本殖民地中国人更具危险性与煽动性。”他又说:“用这种方式来对本殖民地内的中国人说话是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的。”“《大公报》的负责人刊载这篇文字,也可能出于爱国热诚,但这是与本案无关的。在本港,煽动还是煽动。”
“大公报案”在香港高等法院经过接近两星期的审讯后,于1952年5月5日审结宣判。《大公报》的所有人兼督印人费彝民及编辑李宗瀛被威廉士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前者被判罚金4000元,或囚刑9个月,另支付控方讼费1500元;后者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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