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大人物》第27章


男超人情不自禁地鼓掌叫好。
“你真是太聪明了,激爱出版品女超人!你不只拯救了出版品,还避免掉未来可能会诞生的『食物分级制度』,你真是太高明了!”
这时,从妖怪破碎的毛皮底下,钻出一只阿狗、一只阿猫,牠们一见到激爱出版品男超人与女超人站在面前,立刻抱头鼠窜地钻进巷子里消失。
于是,肆虐多时的无名妖怪终于被消灭了。
被关在“天使”牢里的小朋友们,一个个被释放回到父母身边。
天下再度恢复平和的日子。
激爱出版品男超人与女超人呢?他们手握着手、心连着心,一起飞向璀璨的太阳,誓言──
“出版品不死,正义必胜!”
爱与和平!
后记
写书的人大概都希望自己书中的内容,能够流传百世(开玩笑的),不过我却很希望这本书的内容,会在三个月后变成“笑话”。是一个大家日后能轻松面对的题材,而不用担心它是否有成真的一天。
先声明清楚:“本书内容纯属虚构”。除了里头列出的法规之外,其余的部分都不是真的,无论人物、场景或是故事内容。
或许有人会觉得我这声明很多此一举,谁都知道“小说”就是“小说”,当然是虚构的。可是现在似乎在这个虚构中的世界所发生的事,都足以影响青少年的身心(恕我不写儿童,因为在我的印象中,要儿童去阅读一本有十万字的小说,相信他们更愿意看东森幼幼台。),所以必须“谨慎”、“小心”,千万不得传播任何有毒物质。
从事言情小说创作也有十一年的时间了,写了将近百本的小说,这还是头一本里面女主角的身分与自己相同,写起来真是尴尬极了。倒不是怕会把女主角的个性与自己搞混,因为和李梓旻比起来,我的日子与性格显然更无趣了。
我想我们两个相通的地方,大概就是投入写稿状态时,是可以六亲不认的吧?(笑ing)
言归正传。
本来嘛,我的职业就是个以笔为业的人,既不是靠着嘴皮子卖弄的主持人,亦非专门拿着六法全书,上法院跟人争取宪法应有的保障的律师。一介文字工作者的我,当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唯一能够做的,还是把这股“怒气”化为一股创作的能量,继续我“笔伐”的大业。
所以关于这本书的故事内容及定向,很快就形成,一下子就决定好了。
然而在写的时候,我不能说自己心态上毫无矛盾存在。一方面想写得更深入、更严肃,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说的本质,不该是一本教科书,而是能够带给大家放松、娱乐效果(能不能让人感动或有所思考先放在一边不说),属于能轻松地阅读、无负担地阅读的书。
如果利用了娱乐小说的本质,而私心地想让大家更关心一下这个攸关每个读者(无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阅读权益的“分级办法”,好像有违我身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苦笑)
我想在我的写作生涯里,大概不会再碰到如此两难的处境,一方面随着故事进展,渴望让幻想便是幻想,而写的时候,外面的事态仍时时刻刻有所变化,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来做些什么。真可谓蜡烛两头烧,但这些点滴也将成为葆琳创作生涯中的珍贵回忆吧!
目前攸关许多人阅读权益与创作自由的分级办法,最新的施行情况是──在经过近半个多月的抗议,新闻局虽未做出“全面暂缓”分级办法的施行,但至少是做出了一个小小让步,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暂不处罚”。有些人或许会因此而觉得“既然不处罚了,就没我们的事了,小说照看、漫画照卖”。
但是,我想并不是如此。
这七个月的时间,反而让我们必须更谨慎、更严厉地去关切这个问题,不可以再允许分级办法成为“一个黑箱子里”所养出的大怪物,吞噬着我们周遭未来即将印刷、或已经印刷,但我们还没来得及阅读的各类书本、漫画。
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像我看见BBS论坛中的一段劲爆发言所说的:以后大家都以刑法来书写小说中的性行为、画漫画时也不可以直接说杀人,得引用刑法,就没问题了吧。
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时,男主角还得声明:“我想要进行刑法第十条第五点的行为,你同意吗?”
所以名侦探得说:“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的罪行。”
我们将不能直接说出该色情、暴力行为的名称,以免导致“教唆犯罪”或“教导犯罪”、“猥亵”的疑问。
上面那段话,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来好了。
第十条,第五点:称性交者,谓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第两百七十一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我看到这段话时,笑了,但是也非常的难过。
我们的创作难道要被硬绷绷的条文取代?浪漫到哪里去了?唯美到哪里去了?如果小说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颜色有多么地湛蓝,而只能写:“今天天空的颜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号的颜色”,请问还有谁能领略所谓文字之关,爱情之真?
性行为=猥亵吗?言惰小说里,不能有性行为发生吗?爱情不该有性,它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吗?
还有,什么样的描写能不让人感到羞耻呢?同样的一件事、同样的一个动作,描写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描写得少就一定保证青少年能“身心健康”吗?如果看了十本描写“少量”性行为的书,等不等同于一本“大量”描写性行为的书呢?禁止一本有“大量”性行为的书,却允许大量的“少量”性行为书籍在市面上贩售,请问这么做是助长青少年性行为泛滥,抑或是降低?
或者我该问的是,到底是“描写”有罪,或是“量多”、“量少”的问题→这真的是在分级吗?或是在进行一场有关性行为的文字整肃?
假使以上的东西真能规范、衡量出来,有经过等同严格的青少年身心灵普查说:这么做,对于保护青少年有显著成效的话,那么我愿意放弃这枝笔,回头去做我的英文老师了。
无论是文字(小说)、图片(漫画),都是诞生自人与生俱来的创作欲望。
性格风趣的人,写出风趣幽默的书;性格严肃的人,写出讽世、冷眼旁观的书;性格多变的人,写出千变万化的书。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现、呈现自己内心所潜藏的一个世界,“手法”虽有不同──以电影、以歌曲、以绘图、以文字,但这些种类都是抒发了人类心灵情感与分享思想的一个过程。
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激烈、前卫,或许有的表现手法温和、保守,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如此,便不接受哪一种手法。你可以说自己不喜欢,但不能说哪一种手法该被“消灭”。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欢看的书,再去找寻另一本会让你喜欢的书,但不能说所有的书都是“毫无益处”的。
毕加索的图在早期被昼评评得一无是处,可是幸好他们没有将它丢进火里头烧掉,所以后世的人才有机会“喜欢”毕加索,不是吗?
任何创作都无法像“食品”一样,能让人拆解、分开、一个个成分去分析,最后来决定它是有害或无害。
即使是维他命C,吃多了对身体也没有益处,可能会降低你的身体摄取某种营养素,那么我们难道该禁绝所有的维他命C吗?或者需要申请医师处方笺,先去做个身体健康检查,再来吃维他命?
好吧,能这么做当然很好,可是我想有再多医院、再多医生,也不够塞这些必须做身体健康检查的一般人。万一你遇上一个庸医或是检查时弄错了样本,搞不好就这样弄丢了小命。
假如说今天法律这么规定:父母有义务保护自家儿童与青少年,因此进入书店、租书店时,必须强制父母与儿童、青少年同行,陪孩子们一起挑书,否则将对父母开单处罚。
这样的条文若是可笑之至,不可能施行的话,那么换个角度让法律代替父母的职责,对出版所有书籍、贩卖所有书籍的进行审核,重罚惩处让青少年阅读的店家──这,是否又是变相地鼓励家长,可以更放心地不去管教孩子,放任他们继续给“国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