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典》第10章


在这些民族中,有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数一直很少并长期生活在自己的故乡,它们一直保持着最初的十分纯朴而又自然的管理形式。甚至那些人数大增但没有改变居住地点的民族,也会保持着始终具有家长制性质的管理形式,尽管人们的感情淡薄了,这种感情似乎只能在大致都有血缘关
①西徐亚人:是希腊人对公元前八至二世纪居住在黑海北岸、第聂伯河和顿河流域的居民的总称。实际上,这些居民是由不同种族集团组成的。西徐亚人也曾生活在中亚细亚。现在还能在哈萨克斯坦见到西徐亚人。黑海北方坟墓和城市遗址的发掘提供了有关西徐亚人文化的丰富而有特色的材料。罗马尼亚、匈牙利和保加利亚都发现过他们的一些古迹。希罗多德(Hérodote)曾留下有关西徐亚人的详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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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少数人中间才占主导地位。
那些在自己本土人口过密而不得不向外迁移的民族,由于长途跋涉,遇到重重困难,或者由于所到达的定居地方的情况和性质,而不得不作出违反家长制管理法规的安排;这是对于作为家长制之基础的情感的一次新的损害。
因此,我看出家长制的衰落有三个物质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户数的增加;被我称为血缘之爱的那种情。。。。
感,与公有精神一样,随着户数的增加而在家庭之间逐渐减。。。。
弱。
第二个原因是迁徙,它迫使每个家庭打破公有关系,因为每个家庭都要负担一部分行李和食品。
最后,第三个原因来自建立新住所时遇到的障碍和困难。
我从这些使血缘感情减弱或消失并使几乎所有的公有关。。。。。。。
系遭到破坏的原因中,找到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或民族之。
间发生纠纷的根源,这也就是一切内讧、战争和掠夺的不幸根源。
由于每个部落最终的分化和部落之间彼此远离,时间、地点的距离以及语言和风俗的差异便把出自同一地方,也可以说出于同一种族的各民族之间的血缘观念几乎完全破坏了。因此,当他们在另外地方相遇时,彼此都只把对方看成是另一种类的生物;于是,那怕是最小的争论,最轻的口角,都会很容易地导致他们几乎肆无忌惮地互相厮杀。
立法者没有纠正任何混乱
那么,继所有血缘情感的减弱或消失而来的一切纷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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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是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都导致人民厌倦这种暴力状态,而同意置于法律的管辖之下。但是,那些受人民委托去整顿引进的习俗或建立新制度的大部分人,或者更正确地说,所有的人,既不去纠正流弊,也不去废除恶习以及支持恶习的偏见,更没有去寻求接近或恢复自然原始法制的方法;他们不。。
去这样做,而只就他们所见的那样去看待人和物。这些改革家,这些共和国的缔造者,只是在这里使用几个平衡锤,那里运用几根支柱,好歹维持快要解体的社会性。
在追溯血缘感情减弱的根由和物质原因的时候,我发现。。。。
了一切混乱的起源。同样,在追溯一切社会的起源、即追溯。。。。。。。
赋予社会以某种形式的制度的时候,人们就会发现,那些只给人类的病患以治标药物的法律,可以被视为拙劣疗法之恶果的始因。
人们也可以把这些法律指责为祸害的第二原因,由于其草率而致酿成祸害或无法预防祸害。这些法律的制定者常常把真正的弊端当作好事,可以说致力于给缺陷本身、给与良好秩序不相容的事物以完美的形式,并使其制度化。
为什么要制定法律
只是为了恢复和重新实行最初的社会性的自然法律,才要定出人为的法律。后者应从这总的法律中汲取自己的所有特别条款,将这样的结果用于扩展和解释总法律;应当预见和防止可能损害自然法的权威或试图使其意愿落空的各种情况。而这些人为的暂时性的法律完全不是这样,一开始就直接与它们应从中汲取全部力量的、应该成为永恒性的法律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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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而驰。
因此,看到这些法律的不稳定、混乱和重复繁多,那就不足为奇了。
《论法的精神》的著名作者十分灵巧地在这一片混乱中驰骋。
他通过研究这些变化无常的法律的历史及对其进行剖析,指出了法的精神的易变性。这就是他的目的。而我在本文中的目的是要说明人类的法律为什么如此频繁变化并经受许多危险的障碍。
我不断地重复说(而这种重复不会是多余的)
:这些法律,由于规定对自然产品及自然界的成分本身实行骇人听闻的分割,由于对本应保持完整、或者因某种偶然原因被分开、但仍应恢复原状的东西进行瓜分,这就助长和促进了整个社会性的破坏。我认为,这些法律不该破坏不动产的完整性,不该使私有财产制度化,而只应致力于规定如何使用和分配非固定资财。为此,只需要分配社会成员的工作职位和互助任务。如果公民之间需要保持某种和谐的不平等,那是通过对整体的每个部分的力量的考查来定出这种比例的,但这并不触动支撑整个社会机构的根基。资产多的富人也只能让其考虑使用自己的收入,这是经济上明智的准则。
一切政治或道德论证的真正论据和一切混乱的始因
我刚刚努力从好比一堆废墟的东西中得出一些原理。正是依据这些明显的原理,我才敢于在此下结论说:可以几乎象数学那样精确地证明,任何财产分配(无论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和任何对所得部分的私有权,在任何社会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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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贺拉斯(Horace)所称的sumimateriammali①。一切政治现象和道德现象都是这个十分有害的原因所造成的结果。
由此可以说明和解答有关下列各点的全部定理和问题:美德。。。。
与邪恶、混乱与罪行的起源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善行和恶行的真正缘由;人的意志的一切坚定性或摇摆性的表现;欲念的放纵变质,抑制欲念的戒规及法律的无效和无力;这些训诫的技术性缺陷,最后还有头脑和心灵的迷误所产生。。。
的各种奇怪谬见。我认为,所有这些结果的原因都可以从立法者的顽固性中找到,他们固执地通过侵占本应不可分地属于全人类所有的财富的办法,破坏或任人破坏维系一切社会公益的最初环节。
最初的立法者要认识自然的意图并使自己的制度符合这种意图多么容易
但是,有人会反问,我们大陆上最初的立法者象你认为他们本应该做的那样去管理人民,这是可能的吗?即使能够那样做,他们的法律、他们的制度难道不也象现在一样容易腐败和起变化吗?
我首先要回答的是:就我们所知,最初受法律管辖的大多数人民,那时人数并不象现在这样多。因此,就按你们前面对我提出的反驳意见来看,也正是这一点方便了立法工作,
①万恶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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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利于定出好法律。再者,这些当地人或移民①也该接近于北美各民族许多世纪以来所处的状态。因此,他们中的智者不难按自然的真正基础制定出自己的法律。这些坚实基础当时几乎完全外露,并且没有裂痕;而今天,则需要用很大气力去挖掘它。当立法者发现这些基础由于受到能摧残社会之爱的偶然原因而有被破坏的地方,他们就该通过恢复这种社会之爱来积极修复基础。立法者要精确观察这种感情要求什么,并合乎逻辑地解释自己最初的法律;他们可以把法律加以扩充,但要保持法律文本的纯洁性。
有人还会问:立法者在步步遵循自然的明智意图的情况下,尽管人民都很服从,难道他们把法律分别运用到分配各种职业方面、满足公私需要的手段方面,以及使广大公民既不混乱又无纠纷地平等生存下去的手段等方面都不会遇到具体困难(这其中的任何微小困难都常常使最好的法案遭到失败)吗?
我答道:这一切不过是物和人的简单的列举,是简单的。。
运算和综合,因而是能安排得秩序井然的。我们古代和近代法案的作者都设想和实行过一些困难得多的计划,因为除了意外的偶然因素,还有自然的理性和无数障碍在对抗这些计划,障碍来自于谬误,而谬误又纠缠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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