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臣孽子》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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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复兴中华,必须深刻反思灭亡的教训,必须直面曾经的可悲与可笑,绝不能讳疾忌医,绝不能为尊者讳,绝不能让奴才得势欺压英雄豪杰,绝不能自我阉割,自毁长城,皇帝苦一些,难一些,天下就安稳一些,老百姓就幸福一些,皇家争位的激烈其实对于百姓的生活是一种和谐,假如皇帝和谐到一个傻瓜,一个木匠,一个混蛋都能安然当皇帝的时候,老百姓就苦了,天下就完了,这就是明朝历史的惨痛教训。
大明孽子 二十九章海禁误国
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终于隆庆,时张时弛主要目的都是遏制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在海禁时期,海洋贸易体系主要通过朝贡和官办的方式进行。同时《明史》里记载说:方国珍、张士诚相继诛服,诸豪亡命,往往纠岛人入寇山东滨海州县。《明史纪事本末》也提到:张士城、方国珍余党导倭寇出没海上,焚民居,掠货财,北自辽海、山东,南抵闽、浙、东粤,滨海之区无岁不被其害。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卷159)。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天下郡国利病书》,册26)。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张煊:《西园见闻录》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明大祖实录》卷231)。“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谈迁:《国榷》卷12)。昌国县“民常从倭为寇”(《明太祖实录》卷183)。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明史纪事本末,卷55。沿海倭乱》)。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防范日本的需要和经济上重商主义的考量杜绝贵金属外流,在对外贸易上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永乐以后,随着中国海防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禁令渐弛。明中叶倭寇活动剧烈,嘉靖元年(1522),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断绝海上交通以断绝倭寇的补给。凡违禁的沿海官民,必依法处以极刑。随着明军剿灭倭寇,隆庆初年,朝廷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开放海禁后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有所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海禁的开放也采取了管理措施,不再是过去无序原始的形态,这表现在每位出海贸易者都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政府颁发的“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处于军事技术和民用科技保护考虑,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凡是泄露中国军用民用工艺和技术的一律禁止。但这类规定仍在某些方面束缚着海外贸易。嘉靖二年(1523年)六月,日本左京兆大夫内艺兴遣倍宗设抵宁波;未几,右京兆大夫高贡遣僧瑞佐偕宁波人宋素卿亦至。由于宋素卿贿赂宁波市舶太监赖恩,宴会时得以坐在宗设上座,其货船虽然后至,但先于宗设货船受检。宗设怒杀瑞佐,焚其船只,追宋素卿至绍兴城下,沿途劫掠而去,明备倭都指挥刘锦、千户张镗战死,浙中大震,史称争贡之役。事后,给事中夏言奏倭祸起于市舶,乃裁闽、浙两市舶司,惟存广东一处。
“争贡事件”与明日官方贸易关系的结束在应仁之乱以前,将军的政令所及已只限于京城周围,不用说三管领和大内氏这样的大武士,就是一般的守护中稍有势力者也不听将军的指挥了。应仁之乱以后,由于管领细川氏控制幕府的实权,将军已徒具虚名,成为事实上的傀儡,更加促进这种分裂倾向。加之,细川氏、斯波氏、昌山氏、大内氏等,主君大权旁落,权臣掌政,将军变成傀儡的历史在这些大武士身上重演,甚至有些权臣乘战乱之机,消灭主君吞并领地,形成新的豪族势力。日本的政局正向分裂割据的形势演变。
这种分化、改组的政治局势,在对明贸易中也有所反映。第八次对明贸易代表团的组成,就是鲜明的例证。两个最大的武土豪族大内氏和细川氏联合起来,排挤将军,共同组成第八次对明贸易团。大内氏二船,细川氏一船,由了庵桂梧出任正使,率船队赴明。但是,细川氏不甘心只出一船,在了庵桂梧末启程之前,又密遣宋素卿率一船抢先赴明。
宋素卿于明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十一月至北京,(注40)因无国书以黄金千两贿赂太监刘理,得以参加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正月武宗举行的大祀庆成宴。(注41)通过刘理,宋素卿得明政府破例赏赐。
宋素卿原名朱编,浙江郸县人。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尧夫寿莫对明贸易团至宁波时,其父朱漆匠受日商场四五朗的委托代购漆器。但直到日商回国,其父未能按价交货,遂以子朱编抵债。朱编至日仕于细川氏,改名宋素卿。宋素卿率细川贸易船至宁波时,为其叔父认出,州官上报欲治其罪。武宗指令,既为使者,治其罪,恐招日人抗议,致生他隙。(注42)受到礼部不得再充任使臣的警告后,宋素卿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五、六月回国。
宋素卿回国,了庵桂梧所率之对明贸易船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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