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第36章


四年,三月,诏察奉行新法不职者,先是知山阴 县陈舜俞不散青苗钱,知长葛县乐京、知湖阳县刘蒙 不奉募役法,皆夺官。至是有是诏,知陈留县姜潜到 官数月,青苗令下,潜即榜于县门三日,无人至,遂 撤榜付吏曰:民不愿矣,即移疾去。
四月,监官告院苏轼上疏极论新法,不听,乞外 任,出为杭州通判。
五月,知开封府韩维以论保甲法不合,力请外郡, 固留不可,出知襄州。
六月,知蔡州欧阳修以老病致仕。
(考异十五)纲目云:修以风节自持,既连被污 蔑,年六十,即乞谢事。及守青州,上疏请止散青苗 钱,帝欲复召执政,王安石力诋之,乃徙蔡州。至是 求归益切,冯京请留之,安石曰:修附丽韩琦,以琦 为社稷臣,如此人,在一郡则坏一郡,在朝廷则坏朝 延,留之安用?乃以太子少师致仕。蔡氏上翔辨之曰: 自宋天圣明道以来,欧阳公以文章风节负天下重望。 庆历四年,曾子固上欧公书曰:王安石虽已得科名, 彼诚自重,不愿知于人,以为非欧公无足以知我。是 时安石年二十四也。至和二年,欧公始见安石,自是 书牍往来与见诸章奏者,爱叹称誉,无有伦比。欧公 全书,可考而知也。熙宁三年,公论青苗法非便,而 又擅止青苗钱不散,要亦只论国家大事,期有益于公 私而止,曷尝斥为奸邪,狠若仇雠,如吕诲诸人已甚 之辞哉!而世乃传安石既相,尝痛诋欧公。考公擅止 青苗钱在熙宁三年夏,至十二月,安石同平章事,明 年春,公有贺王相公拜相启,其言曰:高步儒林,著 一朝甚重之望;晚登文陛,受万乘非常之知。夫以伉直如欧公,使果有大不说于参政之时,而复献谀于为 相之日,是岂欧公之所为哉!逾年欧公薨,而安石为 文祭文,于欧公之为人为文,其立朝大节,其坎轲困 顿,与夫生平知己之感,死后临风想望之情,无不毕 露。夫以安石之得君如彼其专,行新法如彼其决,曾 何所忌于欧公,而必欲挤而去之,乃生则诋其人为天 下大恶,而死则誉其为天下不可几及之人,是又岂安 石之所为哉!考欧公于治平三年,以濮议见攻于吕诲、 彭思永。四年,以飞语见毁于彭思永、蒋之奇。自是 力请外郡,出而知亳州、知青州、知蔡州,以至于薨。 则凡熙宁四年间,公未尝一日立于朝。而累年告病, 尤在安石未执政之前,于安石何与哉?在一国则乱一 国诸语,出于杨中立之神宗日录辨,其为诬显而易见。 后人执此以为安石罪,而此两公全集皆不一寓目何也? 今按蔡氏之文,辨证确鉴,无待更赞。欧公之去,不 缘荆公 ,而叙之于此者 ,凡以辨荆公排斥忠良之诬 也。欧公如此,则凡杂史述荆公诋他人之言,又岂可 尽信耶?荆公祭欧公文,实中国有数文字,今录入第 二十章,可参观。 七月,御史中丞杨绘,监察御史里行刘挚上疏论 免役法之害,出绘知郑州,挚监衡州盐仓。
五年三月,判汝州富弼上书,言新法臣所不晓, 不可以治郡,愿归洛养疾,许之。授司空武守节度使致仕。
六年四月,枢密使文彦博求去,授司空河东节度 使,判河阳。
七年二月,监安上门郑侠进流民图,言大旱为新 法所致,未几以擅发马递罪付御史鞫治。八年正月, 窜之于英州。
以上所述,皆当时阻挠新政之大概情形也。岩岩 元老,梗之于上;岳岳台谏,哄之于下;而荆公以孑 然一身,挺立于其间,天下之艰危,莫过是矣!公于 熙宁三年有答手诏慰抚札子云 :“窃观天锡陛下聪明 睿智,诚不难兴尧舜之治,故不量才力之分,时事之 宜,敢以不肖之身任天下怨诽,欲以奉承圣志。自与 闻政事以来,遂及期年,未能有所施为,而内外交构, 合为沮议,专欲诬民以惑圣听,流俗波荡,一至如此! 陛下又若不能无惑 ,恐臣区区 ,终不克胜 。”其危 苦之情,百世下读者犹将哀之。非坚忍不拔如公者, 其何一事之能就耶!后世之恶公者,不必道矣,其好 公者,亦不免以任用小人为公惜。夫公所任用者,果 皆为小人与否,吾将别论之,而当时阻挠新政之人, 岂非世所称为君子耶?若程明道,若苏子由,皆公所 最初特拔以为僚佐者也。其余韩富文吕诸元老,与公 共事者,或一年,或二三年,或四五年,公自始何尝 欲排挤之者?而诸贤动以去就争新法,公将以慰留僚友之故而枉所学,隳所志乎?抑以行其学,行其志之 故而得罪于僚友乎?二者不得不出于一,故公于熙宁 三年,尝上疏乞罢政事,亦以所志既不能行,则奉身 以退耳。而神宗既信之愈笃,任之愈专,有君如此, 公何忍负?则鞠躬尽瘁,以求大业之克终。诸贤既不 肯苟同,誓不与并立夫本朝,亦惟有听其去而已。我 辈生今日,为公设身处地以计之,果有何道得以两全 者?夫公当时所立之法,非不善也,其所革之弊,则 皆诸贤所蹙额而言之者也。其后此之成绩,或不能如 初之所期,则亦以奉行者非其人已尔。使诸贤能与公 和衷共济,时复相补助而去其泰甚,安见其成效之不 更著耶?而乃不问是非可否,凡一新更之法,必出死 力以攻之,明知攻之而必不能回上意也,则投劾而去 以自成其名而已。甚或身为方面。而戒州县勿得奉行 朝令,其人既属巨室,为士庶所具瞻,则夫不利于新 法者,皆得所趋附,以簧鼓天下之耳目,使人民疑所 适从。譬之一手画圆,而十手画方,虽有良法美意, 而终不能以推进,有固然矣。然则使新法之利不偿其 弊者,谁之罪也?逼荆公以不得不用小人者,谁之罪 也?虽然,荆公之所以待异己者,抑可谓尽其道矣。其于诸元老,则皆自乞居外,犹 再三慰留,不获已然后许之也。其于诸小臣,亦不过 左迁外补,未尝有一人焉削其官秩,而治罪更无论也。其间惟郑侠一人,下吏远窜,则荆公罢相归江宁一年 间之事也。(公以熙宁七年六月罢相,以八年二月复 相,而郑侠之窜英州 ,则熙宁八年正月间事也。)以 视子产商鞅之待贵族何如?以视张江陵之待台谏何如? 以视孔子之诛少正卯何如 ?吾友南海潘氏( 博)尝 论荆公,谓惜其纯任儒术,而乏法家之精神,可谓笃 论。而世之论者,咸谓荆公行申商之术,以峻法绳百 僚,何其与当时情实,适相反对耶?荆公之待士大夫 也以礼,虽其法缘是不能尽行,然大臣之度,足以模 范千古,而元兴诸贤之所以待熙丰大臣者则何如?吾 论至此而不禁有茫茫之感也!
章氏(衮)王临川文集序云:
(前略)熙宁之政,君以尧舜其民之心,坚主于 上,臣以尧舜其君之心,力赞之于下,要皆以为天下 而非私己也。诸臣若能原其心以议其法,因其得以救 其失,推广以究未明之义,损益以矫偏胜之情,务在 协心一德,博求贤才以行新法,宋室未必不尚有利也。 而乃一令方下,一谤随之,今日哄然而攻者安石也, 明日哗然而议者新法也。台谏借此以贾敢言之名,公 卿藉此以徼恤民之誉,远方下吏,随声附和,以自托 于廷臣之党,而政事之堂,几为交恶之地。且当时下 则未有不逞之民,借新法以为倡乱之端,远则未有二 虏之使,因新法而出不逊之语,而缙绅之士,先自交构,横溃汹汹,如狂人挟胜心,牢不可破。祖宗之法 概以为善,其果皆善乎?新创之法,概诋为恶,其果 皆恶乎?抑其为议,有一人之口而自相抵牾者,如苏 颖滨尝言官自借贷之便,而乃力诋青苗钱之非;司马 公在英宗时,尝言农民租税之外,当无所与,衙前无 募民为之,而乃力诋雇役之非;苏东坡尝言不取灵武, 则无以通西域,西域不通,则契丹之强未有艾,而乃 力诋熙河之役之非;又如已非雇役不可行,而他日又 力争雇役不可罢之类是也。有事体相类,自来行之则 以为是,公行之则以为非者,如河北弓箭社,实与保 甲相表裹;苏东坡请增修社约,并加存恤,而独深恶 保甲法之类是也 。(中略)似此之类,既非真知是非 之定论,亦非曲尽利害之讠于谟, 宜公概谓流俗,而 主之益坚, 行之益力也。 一时议论,既如此矣,而 左右记注之官,异时记载之笔,又皆务为巧诋,至或 离析文义,单摭数语而张皇之。然则当时所以攻新法 者,非实攻新法也,攻公而及其法耳。( 中略)彼管 仲子产商鞅之数子者,诸侯之贵臣耳,然皆以其计数 之审,果敢坚忍,大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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