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史集要》第64章


五、预备役制度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预备役又分为军士和兵的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服满现役退伍的军士和兵以及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男性公民,平时免服现役的应征男性公民和学过医务、兽医等专业技术训练的18岁至40岁的女性公民,分别编入第一、第二类预备役;服满现役的退伍军官,取得预备役军官军衔的第一类预备役军士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在非军事部门服务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并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人员,都编入军官预备役。又规定,预备役军官和兵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国防部的命令参加集训。在校高中学生和高等院校学生,要在学校内接受军事训练。为了贯彻兵役法,各地根据国防部的部署,组织了预备役士兵和一些院校学生的军事训练试点。在这个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 
总之,50年代军队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为建设正规化、现代化的国防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1949。10—1956。9)
各级人民武装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颁布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在革命战争时期,在县、区都设立了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年,县一级的人民武装的领导机构有的称武委会,有的称县委人民武装科,都不属于军队建制。 
1950年10月6日至2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武装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民武装工作会议。各大军区人民武装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区县的人民武装干部参加了会议。当时,全国民兵已发展到550万以上,区以上干部除转业外尚有17000余名。会议讨论了过去的人武工作和今后人民武装的建设问题。会议认为,广大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在毛泽东的人民武装思想指引下,在革命战争年代做出了重大贡献,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更好地发挥作用。会议确定了全国人民武装工作的基本方针与任务,决定建立自上而下的人民武装领导机构,并制定了“民兵组织条例”,确定了各级人民武装工作人员的供给办法和民兵经费开支规定。 
1951年3月24日,根据建国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民兵工作状况,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编制问题的决定》,要求从军委起至区一级止,均建立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把广大的青壮年在不脱离生产的条件下组织起来,给他们以必要的军事、政治训练。在民兵中可以组织基干民兵,作为执行任务的骨干力量。根据这一决定,各级人民武装部陆续建立起来,各级党组织、军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有了进一步加强。从1951年后,县(市)人民武装部编入军队序列。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兵役局又改称人民武装部。 
1952年12月11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从而使民兵制度法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 
《条例》指出: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凡年满18岁至40岁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的权利和义务。实行了普遍民兵制度的地区,要建立民兵的入队、出队制度。《条例》还规定了民兵的任务、组织编制和纪律等。实行普遍民兵制度,尤其是基干民兵制度,是实行义务兵役制,建设强大的国防后备军,以及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放军完全走上正规化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此之前(195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建立各人民武装委员会(包括中央、中央局、中央分局、省委、地委、县委、区以及地方支部),而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各级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样,作为国家武装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兵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1949。10—1956。9)
全军进行精简整编
新中国建立后,到50年代末,中国人民解放军为进一步提高战斗力和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于1950年、1952年、1958年实行了三次精简整编。 
第一次精简整编。1950年3月,全国领土除西藏、台湾以及长江口南部分沿海岛屿和南海诸岛外,均已解放。这时全国物价在投机商兴风作浪下经历了一年4次大的波动上涨,中共中央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发布了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10条决定。决定实施后,全国物价逐步下跌并日趋稳定,全国财政收支接近平衡,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但是国家机构费用按年初财政概算,军费占38。8%,行政费占21。4%,赤字占支出的18。7%。为了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党中央毛泽东在采取其他一系列措施的同时,决定人民解放军实行精简整编。全军总员额由当时的550万人在本年内精简到400万人,将陆军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撤销野战军和步兵兵团番号,全国设立6个大军区。4月14日,总参谋部遵照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向全军各大单位分配了裁减数额。 
1950年5月全军参谋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朱德总司令在讲话中指出,这次军队精简整编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以适应未来反侵略战争的需要和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会议决定:缩减陆军,尤其是步兵员额,加强技术军兵种部队统一编制体制。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对全军大规模的精简整编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任主任,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为副主任的中央复员委员会,具体领导实施这项工作。军队和地方各级政府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鉴于中国历史上多次裁兵的经验教训。提出复员到地方的150万士兵必须要各得其所。6月24日,周恩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亲自主持召开了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有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军队复员工作的决定。从复员对象的提名、审定、集中教育、归途运送、回乡后安置和按军龄发给生产补助金等项事宜,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950年6月,正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精简整编工作顺利实施过程中,爆发了朝鲜战争。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复员计划作了大幅度调整,当年只复员了25万人,但却为全军大规模的复员工作开创了范例。 
这次军队的精简整编工作,在党中央毛泽东的亲切关怀下,在全国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不仅25万复员士兵得到了很好的安置,同时使留在部队服役的数百万官兵更好地安心部队建设。特别是通过这次精简整编既进一步增强了部队的战斗力,同时使1950年的军费,由上年度的占财政支出的46。4%降至41。1%。有力地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 
第二、第三次精简整编。1950年,由于抗美援朝的需要,部队在复员25万士兵后,中央军委又于1950年12月和1951年上半年相继动员了40万新兵入伍和80万地方武装补充部队。这样到1951年下半年,全军总员额增加至627万人,为我军建军史上的第一次高峰。军费由上年度的占财政支出的41。4%增加到43%。为此,必须继续精简军队人数。这时,朝鲜战争作战经过五次战役的大规模军事较量,美国不得不坐下来举行停战谈判,战场形势一度趋于缓和。据此,党中央毛泽东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认为世界大战的可能性较小,要抓紧时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再用一年时间准备,于1953年开始全国大规模经济建设,其“重点是用一切方法挤出钱来建设重工业和国防工业”。 
军队系统根据党中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1951年11月召开会议,确定了军队整编的方针原则。聂荣臻主持拟定了《军事整编计划》,经党中央、毛泽东批准于1952年1月5日开始实施。计划在两年内把国防军整编为步兵部队从258万人减为135万人,技术军兵种部队由61万人扩大到84万人,总部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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