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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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沃尔和克尼里姆等人却诘问道: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作为个别国家的公民该怎么办呢?要不就违犯国际法,在将来可能要受到制裁,要不就违背他本国的法律而马上受到惩罚,作为一个公民,他所面临的不就是这样一种绝望的选择吗?要求人们同情好些对凶残的法西斯政权唯命是从的帮凶,这种态度是不严肃的。必须强调指出,拒绝执行那些置本国人民和别国人民的生死于不顾的命令和规定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纽伦堡法庭首要战犯诉讼案中的被告决不是什么一度曾处于那种进退两难境地的国家公民,而是一伙决定国家政策的关键性人物,正是他们亲手造成了这种犯罪的困境。对于这些人根本就谈不上什么“良心的危急状态”,也无法考虑在他们应当遵守的、而且他们本身也部分参与制定的国际法与他们自己任意制定的不正当的国家法律之间“选择权利”。为此,伦敦条例第七条规定:“被告的官方职务,不论其为国家首脑或为政府某一部门的负责官员,均不应作为免刑或减刑的理由。”
克尼里姆重弹他的老调,说什么这种观点在成文的国际法中未作规定,是不能成立的。他的这一论调,无视国际法中关于禁止侵略的规定,正如雅尔赖斯在他的纽伦堡法庭辩护发言中所持的法律观点一样,是一种过时的法律观点;还认为发动侵略战争事实上是国家享有的一项主权“权利”。克尼里姆从这种立场出发说:“总之,公民在受到国家强迫的情况下去做某一违犯国际法的事是无法避免的。而且我们认为,只要世界的政治形势和国际法依然如故,没有任何改变,那么这不仅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某限度以内是绝对合法的。”这是一种合法的犯法思想。这种思想遭到了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的审判。
实际上,可以根据现行的国际法、根据罪犯本国的法律以及按照其公民成为侵略的受害者或在其国土上构成了罪行的那些国家的法律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实行制裁。国际法只对违法的性质作出裁决,犯罪构成则应由相应的国家的法律作出规定。因为主要战争的犯罪地点是难以从地理上确定的,鉴于地理上确定的界限和受害者的国籍不同,就需要对某些国家实行不相同的制裁标准加以通盘考虑,而量刑的标准则可以由当事国根据国际法准则协商确定,或者像伦敦条例中规定的那样,由审判人员加以掌握。
我们认为,对破坏和平罪所作的判决最后是以各有关国家的国家法典中关于谋杀的条款为依据的,就像德国刑事法庭进行判决的案件应以德国的刑法法典中关于谋杀的条款为依据一样。此外,英国法学家施瓦岑贝格尔也曾解释法庭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形成,如果“这种形成按其本源可以追溯到过去所发生的事情”,也是可以接受的。耶舍克就是援引他的观点而提出“在纽伦堡法庭上”侵略罪行是无罪的论点。杰克逊对此作了极为正确的论述,他说:“像习惯法一样,国际法也在发展。国际法的发展是通过它所作出的一系列使规定的原则不断与新的形势相适应的裁决而实现的。。现在,我们正处于世界的思想、习惯和结构因遭受到一场涉及到千百万人的生活的战争的冲击而发生大动荡的非常时刻。。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这就是用我们的信念把世界的思想引导到巩国和加强国际行为的法律上来,以便使那些掌握着政府大权和人民命运的人较少地动辄进行战争。”同样,耶舍克也承认,通过法官判决而使“某一已经形成法律”得到进一步的形成从原则上讲是可行的。事实证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首次对破坏和平罪进行判决的案件恰恰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必要性第一次出现在一个国际法庭的面前是不足为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德国帝国主义分子系统策划和进行的一场侵略战争。美国哈佛大学著名的刑法学者谢尔登·格卢格说:“鉴于世界上出现了这样一些国家,它们奉行蓄意无视法律的政策,并且发明了‘总体战’,企图借此实现其奴役世界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现实迫使人们不得不改变那些不再适应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
最为重要的是,作为反希特勒联盟的一支决定性力量,在国际上享有崇高威望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观点对国际法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在抗击德国法西斯的斗争中识破了帝国主义侵略秘密的各国人民的思想和意志。1944 年,苏联出版了苏联国际法学家特莱宁的主要著作的英文版,1945 年出版了法文版。特莱宁曾代表苏联参加在伦敦举行的四国协定谈判。不仅在1945 年8 月8 日四国签定的关于对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起诉和惩办的协定以前的一段历史中证明了苏联反军国主义的原则立场对国际法所产生的影响,苏联在1941 年11 月27 日和1942 年1 月6 日、5 月27 日以及10 月14 日的照会中所体现出的同一原则立场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些照会前后一致地为斯大林于1943 年11 月6 日提出的关于惩罚策动这场战争的法西斯分子的强烈要求作了准备。其他盟国也都正式或非正式地作了相同的准备。以所有这些准备文件和政治声明为基础,特别是以1943 年10 月30 日苏、美、英、法的莫斯科宣言为根据,四大国终于在1945 年8 月8 日达成了前面提到过的伦敦协定并制定了国际军事法庭惩办首要战犯的条例。
第二章引人注目的被告
●戈林发布了在德国势力范围内解决犹太人问题的命令
●一个“出色”的阴谋家
●邓尼茨曾命令德国潜艇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所有武器
●被希特勒的魔力所降伏的战犯
第一节十恶不赦的戈林元帅
戈林是所有被告中最引人注目的,他系按所有四条起诉理由被提出起诉。证据证明,除希特勒之外,他是纳粹政权中的最重要的人物。他曾任空军总司令和四年计划的执行者;他对希特勒有巨大的影响,至少到1943 年为止,那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恶化,并于1945 年他被捕而告结束。他供认,希特勒经常让他了解一切重要的军事问题和政治问题。
破坏和平罪:戈林从1922 年加入纳粹党和接受街头战斗组织——冲锋队——的指挥权之时起,就是希特勒的顾问和强有力的助手,并为纳粹运动最早的领袖之一。他作为希特勒的政治副手,还进一步促成了民族社会主义分子于1933 年夺得政权;他还被授权巩固这个政权和扩充别的军事实力。他建立了秘密警察,并创办了第一批集中营,1934 年把这些组织机构转给希姆莱,在同年执行了清洗罗姆的行动,并主持了把弗洛姆堡和弗里奇从陆军中赶走的肮脏事件。1936 年他担任四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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