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第19章


拓跋民族和其他民族在公元2世纪由今日之东北向西南移动。公元258年,结盟
的各部落在今日绥远的和林格尔集会,拓跋氏至此号称统率三十六部。在4世纪初期,
他们夸称马上控弦之土20万,可是看来全部人口只60万,而很难能超过百万。310年,
他们和晋朝的一位将领刘琨有了协定,后者需要他们的助力驱逐其他的部落,于是
拓跋民族才开始拥有农业基地。
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权
这胡汉的合作并没有成果,拓跋氏也暂时不见于经传。4世纪末,是氐、羌族出
头的日子,他们征服了其他少数民族,拓跋氏亦在内。直到383年前秦领袖南攻东晋
失败(淝剑匕厦褡宀啪硗林乩矗碚闷涠懒⒌匚弧?86年,他们的领袖拓
跋珪自称代王,以后又改为魏。魏乃周前初期的国名,这样的国名千百年后还要被
很多此起彼伏的朝代抄袭沿用,主要是他们之所在承袭着昔日国家的地盘。有些类
似的朝代袭用同一国名尚且前后重复。照着传统中国历史家的办法,我们即称这魏
朝为“北魏”或“拓跋魏”。公元399年拓跋珪又径自升级称帝。他所创造的帝国共
有12帝而连亘148年,直到534年分裂为东西两部为止。在这长期纷乱的期间,其影
响所及尚且打破纪录。在历史上,这北魏或拓跋魏也不算在五胡十六国的十六国内。
在初期建立帝国的时候,拓跋民族以其为少数民族而无悠长的文化传统,注重
以俘获的人口加强其农业基础。公元391年,拓跋珪与匈奴一部作战大获全胜,北魏
纪录称:获马30万匹,羊400万头。匈奴的领导人物及家属共5000人全部被处死,余
剩的部落民众一律发配到黄河河曲今日之包头附近,强迫改作农民,土地和农具由
国家配给。迄至5世纪,同样的办法也照样施于其他的部落。公元398年,拓跋氏又
强迫迁徙高丽和慕容(也属鲜卑系)民众10万,以充实他们的京师(在今日山西大
同),各人也配给耕牛农具。413年开拓大宁时,拓跋魏皇帝亲自督导。
在京师附近,拓跋魏的领导阶层分为八部监督农业,其农场由国家经营。404年
的官方文件称:当时的八部已无原有种族的界限;而440年的诏令,更指定有耕牛之
户口,须将牛供无牛之家户利用,政府尚且规定后者以劳力偿付前者的办法。由此
看来,如果其耕田人首先以国家农奴身份开始,不久即可逐渐取得小自耕农的身份。
有些拓跋领袖之可成为大地主,并非不可能;只是证据具在,他们没有将国家地产
之大部据为己有,也未将大量人口擅自改作佃农。
事实上拓跋魏因能直接征税于农户,才逐渐将其统治权推及于一个广大的地区。
最初其朝廷派遣军官登记归附的人口,暂时收取布匹以代替正规之赋税;至公元42
6年才通令所有赋税全由州县官经手,其他的经理人众一律撤回。若不是那些可能从
中作梗的人物,例如汉人之家族缙绅的势力及少数民族间之王公大臣,均已被解除
威权,此项直接征税办法不可能付之实施。北魏5世纪的帝纪也记载着归附的户口,
三千一处,五千三处,前后不绝。很显然的,后汉末年以来地方分权的趋势至此已
被扭转。凡北魏不能以武力征服之处则从外加压力,使之归化。拓跋朝廷又能外御
其他游牧民族如蠕蠕(柔然)的侵犯,内具恤灾救荒的资源,凡此都增加其本身之
威信。然而前后看来,他们最初的决策:制造一个供应之基地,直接控制农业的劳
动力,既残酷却又特出心裁,是其转换点。
迄至它本身崩溃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记的纳税人户达500万户,更有人口2500万,
这在一个动乱的时代,可算作绝大的成功。
这异族入主的朝廷在5世纪末颁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所有官僚的薪给数额公布
于公元484年,这表示着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脱离不了地方分权。同一通令也规定
纳税以户计。每户按其家产及口数,分别列入三等九则之内。中等之户纳米20石,
布2匹,附带生丝及丝织品。事实上这只是一般标准,实际征收数额有很大的出入,
纳税之户也未必与分炊的户数全部符合。当日的文书即指出,有时50户登记为1户。
中央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则的户口之所纳缴送京师,其他的定额由大略的估计而得,
执行时有待地方官之机动。这通令只表示从此以后管制加紧。
均田与府兵
一年之后,北魏又颁布其均田令。其原则乃所有的田土为皇帝所有,各人只因
钦许而有使用权:每一男丁15岁以上受田40亩,妇人减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
以上系供耕种米麦之用,老免及身没归还政府。其他种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为一畴,
可以继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买卖。
485年之均田令,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出入,
其原则经后继各朝代所抄袭,下及隋唐,施行迄至8世纪下半期,连亘约300年。同
时北魏的民兵称为府兵制者,也成为以后各朝类似组织的初创规模。
不少读者看到上述诏令时通常会问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种限制还是
一种保证?是一种希望之目标还是立即兑现的规则?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
否动手分田,而将逾额数没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历史家,也无法斩钉截铁毫无犹
豫地回答。我们仅能从侧面的资料,再依据猜想,才能回答这一类的问题。基本上,
任何有关全帝国之诏令只能广泛地措辞,当官僚将其在乡村间付诸实施的时候,文
中一致的标准,通常要超过实际上能施行的程度。当然,对皇帝的诏令,所有从事
者必须尽其全力照办。可是一项要求不能实际做到时,其数字可能遭到窜改,其条
文可能因权宜解释而打折扣。换言之,全国一致的要求在下层组织必遇阻碍,即最
有效的警察权亦对之无可如何。而运用金钱管制以保障政策执行的方法,又不能在
这时代开始。一个具有同情心的读者,也可从此看出,这样的传统对现代中国的经
理成为一种严重的负担。
根据前后事迹看来,5世纪以来的均田不能算作失败;因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基
层组织,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从这方面看来,此设施尚且可以认为是绝
大的成功。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纸上文章,其执行者为一个新兴的军事力量,其环境
为长期战后之复原,各方面都视之为一种解脱。事实上公元485年的均田令,从未认
为“应有”系保障其“必有”。令内指出,如果地域内土地不敷分配时,其亩数可
能减缩,受田者也可请求离“狭乡”而去“宽乡”。所以耕地国有不过具备法律上
的基础,授权于官僚组织,作为他们强迫实施政令的凭藉,至于详细的情形,则无
法作全国一致的论断。土地之为国家所有,并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现存的文件证实了以上的推论。大地主在这时代仍存在着,不过那是例外,而
不是一般的情形。逃避税役也仍无法严格地对付。例如赋税对独身者有利而对已婚
者不利,则绝大多数纳税人全报未婚。可是这纪录却也表示一般增加纳税人登录的
目的已达到。8世纪两个边防区域留下的文件,在本世纪后出土,其所载也与上述情
形相符。
重建社会组织
拓跋魏在公元486年颁布的另一诏令,更有打破豪宗大姓之垄断,而构成本身所
主持的地方组织的功效。这诏令以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里为党。由地方官指派
邻里党长,于是政府有其指挥系统可下达于细民。同时新税则也以一夫一妇为一
“床”,而责成其出米2石,布1区。很显然的,上述地方组织,赋税和土地所有制
都彼此联系。这些法规以一种人为的观念从下至上地将整个帝国组织起来。
传统中国作者在处理这节历史的时候,通常着重中国文化的功效,认为中国的
文物终能感化异族,使他们效法华夏的长处。当然,以官僚组织治理农村大众是有
其内在的沿革,不可能自游牧民族创始,这说明了何以拓跋民族要经这么长的期间,
才能掌握当中的技术去治理一个华化的大帝国。
当486年的诏令生效之日,正是拓跋珪称代王后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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