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深处的忧虑》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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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证人提问时,也绝对不允许“争执”。与证人的全部对话只能以提问的形式出现。即使提问的一方发现证人明显是在那里说谎,他也不能直接对证人说,你这是说谎,因为这不仅已经不是“提问”,而且是一种“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够做的,就是以继续提问的方式戳穿证人的谎言。一般来说,都能够达到目的。何况证人出庭时都要宣誓说实话,说谎在理论上犯了伪证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律师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这个案子中,最长的一个阶段是由检方提供证据证人,这一个阶段持续了大概有半年,几乎每天都进行。你在国内的相关报导中一定也看到了,情况对于这位足球明星显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谓“不在现场”的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妮可在十点钟左右给母亲打过一个电话,从这个电话到辛普森在自己家里接一名出租司机的电话,这段时间为45分钟。这是辛普森最关键和引起争议的一段时间。辛普森自己声称这段时间他是在家里独自睡觉,因此,提不出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检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辛普森是否来得及在这段时间里完成所有动作。对于这一点,他们始终持有不同意见。辩护律师一直宣称,时间是不够的。因为是用刀,相对需要时间,而且他还必须来回于两个住宅之间。两个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毙,毫无搏斗,妮可也许由于是女性,显得弱一些,高德曼却是一个健壮的年轻人。 
但是,最后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杀得顺利的话,时间也许是够的。同时却也给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问,一是时间到底够不够,二是作为一个预谋杀人犯的话,辛普森为什么冒险给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必须开车来回,杀人,然后更衣灭证(凶器和凶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他必须在这段时间里完成一切,因为他后面的时间安排把自己给堵死了他不仅没有证人证明他“不在现场”,反而还约了一个豪华出租车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机场。如果是一个预谋杀人案,这种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为他预订了出租车,才出现了对他又是十分不利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词。司机的证词说,到他家门外的时候是十点二十二分,打电话进去,没人接电话。等候一段,几次打电话,仍然没人接。他与老板联系是否要离开,得到的指示是“继续等候”。然后,他在黑暗中看见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辛普森的家。后来,看到出现灯光,他再打电话,半分钟到一分钟左右,辛普森接电话,告诉司机他睡过了头,马上出来。人们听了这样的证词,完全可以这样想,辛普森杀人误了乘车的点儿,是匆匆赶回来假装睡过了头的。但是,即便如此,有关“最愚蠢的谋杀犯”的“笑话”在人们头脑里依然挥之不去,因为,如果按照他与司机约定的时间,他几乎根本不可能“按时”回来,他为什么要愚蠢到事先约一个人到家里来,以证明自己事发的时候不在家呢? 
司机作为一个证人,过关还是比较顺利的。他的基本证词都得到他的移动电话的电话记录的证实,因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板联系。而其他一些收集证据的警察局证人都受到辩方律师十分苛刻的盘问。其中给我们印象最深的一个是佛曼,正是他拣到两只血手套作为关键证据的。他不是洛杉矶警察局重案组的成员,他只是碰巧了那天当夜班,接到报警电话是他先到的现场。最初的一些证据,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车上的血迹,那两只血手套,等等,就是他发现的。此后,重案组的人一赶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没他的事儿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牵进这个案子里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显然他在该案里的地位却十分重要。他是辩方假设的有可能因种族歧视而栽赃的主要目标,因此,这一段听证对他来说过得相当艰难。但是,佛曼在这一阶段的表现基本上还是令检方满意的。尽管他受到被告律师的反复盘问,他还是能够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似乎没出什么大漏子。对于如何发现一些重要证据,他都能一一道来,没有什么破绽。对于被告律师指责他有种族主义的言论,他也断然加以否认。他非常坚决地回答说,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从来没有用过“黑鬼”这个字眼。 
另一个在法庭上十分狼狈的,是一个冯姓的华裔警官。他是搞技术的。亚裔在美国的各种机构里,担任技术方面的小头头的相当多。重案组接手之后,就是由他负责收集证据。因此,他也是一个本案“罪证可靠度”的重要证人。 
本案的血样证据显得很重要的原因,是辛普森接到警察报告他前妻死亡的电话后,从芝加哥赶回来的时候,带着一个被割破的手指。他自称是在旅馆被打破的玻璃杯割伤的。但是,检方要证明的是,在他的汽车和现场发现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说,要证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杀人现场割破的。 
在一开始他接受律师盘问的时候,冯警官十分从容,问他收集证据的全过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没有什么漏洞。他实在是小看了名律师的细致。实际上,当时取证的全过程都是有录像的,这是警察局的工作录像,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全部证据,所以这些录像在被告律师那里都有一份拷贝。 
在审理过程中,每当某一方提出,他们又找到一份新的证据的时候,都要把陪审团请出法庭,然后讨论该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权出席的。证据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一下子突然拿出来的。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按规定提前一段时间交到法庭,向对方公开这些证据以及证据所准备说明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呈堂之前,对方就有一段充分的准备时间,研究证据并进行反调查,寻找它的漏洞,考虑用何种策略在陪审团面前把这份证据驳倒。这既是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也是公平审判的组成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就是犯规了,证据就会被法官拒绝呈堂。在这次审判中,辩方和检方就有过证据交晚了而给作废掉的情况。因此,所有的证据双方是都有一份拷贝的。这也是律师们面对证人个个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问题的原因。 
我想,如果下一次这位冯警官如果还有出庭的机会的话,他非把这些录像全看到能背出来不可,因为,后一段的听证真是叫他无颜以对江东父老了。 
对他的第一阶段的听证结束后,被告律师马上就在法庭上放开了警察局取证的工作录像。反正放出来的和当初冯警官的作证有多处不符。基本上都是技术细节问题,比如说,他曾经说,取证时是按操作规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录像里却不是这样。再比如,他说某一重要证据是他自己亲自收集,录像里却是技术级别还不够的助手在那里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样没有及时送检,在高温的车内放置过久无人看管等等。总之,此类问题一大堆。在法庭上尝到自己信口开河苦果的冯,愁眉苦脸,与录像里的踌躇满志,洋洋得意恰成鲜明对照。问题是被告律师并不满足于把冯定位在一个“马大哈”的形象上,他们直追冯的个人品质问题。他们要通过提问,使陪审团留下这样的印象,冯前面第一阶段的证词,不是时日已久,记忆不清说错了,也不是信口开河不负责任,而是有意撒谎,是有意掩盖警察局草菅证据,甚至有可能偷换证据的真相。他们要让陪审团明白,冯不仅是一个撒谎者,而且还可能是一个阴险的,居心叵测的,刻意掩盖事实真相的家伙。当不善的提问如洪水滔滔般涌来时,证人真是很难招架得住,有一度,冯看上去简直是比被告还要象被告,用狼狈不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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