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深处的忧虑》第46章


奶嵛嗜绾樗咸习阌坷词保と苏媸呛苣颜屑艿米。幸欢龋肟瓷先ゼ蛑笔潜缺桓婊挂蟊桓妫美潜凡豢袄葱稳菔蔷圆还值摹!?br /> 由于冯涉及的物证特别多,所以听证的时间也特别长。经过好多天,当长长的作证过程终于过去的时候,冯又让所有的人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结尾。当他结束听证,好歹离开证人席的时候,他走过检察官的座席,非常尴尬地和检察官握了一下手。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来是检方提供的证人,检方当然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为一个负责取证的技术官员,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审团提供有力的证词,证明检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取证过程是科学的而公正的,没有被调包可能的,但是冯却使他们大失所望。同时,正由于他接触的证据特别多,一旦捅开这个漏洞,影响非同小可。作为一名犯罪方面的专业工作者,冯当然知道自己闯的祸不小。如今木已成舟,双方握手道别的心情当然都很复杂,但是却很好理解。让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冯和辩护律师的分别场面。 
当冯尴尬地与检察官握别,然后经过被告律师的席位时,却出人意料地表情轻松并且热情地与他们握手拥抱,场面之“感人”,成为当天辛普森案报导的最大热点。但是在美国谁也说不上他是吃错了什么药,才会对几天来向他发动猛烈攻势的敌手如此“言欢”。只有在这里的一些东方人才认为“也可以理解”,也许他是有“不打不相识”的东方式逻辑,也许是表示“你们也是为了工作,不是对我有仇,我不怪罪你们”的东方式宽容。谁知道呢?但是,这样一个场面,天知道会对陪审团造成什么影响,这是所有的人真正关心的焦点。因为法庭上煞费苦心的一切,不就是为了给陪审团留下一个印象吗? 
接下来,有大量枯燥的基因化验证据。这些证据谁懂都没用,上了法庭,就是要陪审团能够搞清楚并且相信。因此,除了展示证据之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专家上法庭,向陪审团上基因课,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基因,什么是DNA,等等。 
我是一直很相信科学证据的,这也是我一开始就觉得辛普森难以解脱的原因之一。就在审了一半的时候,我从电视里看到一个几年前发生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让我久久不能忘记。 
那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妇女,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婴儿突然急病,她送他去医院,医生检查之后,宣布孩子是中毒,而且医院化验结果显示婴儿所吃进去的毒药,是一种类似汽车冷却液的东西。于是,医院向警察局报了警。在美国如果是涉及到儿童的犯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鉴于没有其他人接触过中毒的婴儿,孩子又一直是这位母亲在喂,这名妇女一下子摆脱不了干系。孩子抢救过来之后,就被社会专门机构暂时收养,与父母隔离开,等候调查,每个星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去看望。同时,对孩子中毒的事件展开调查,警察获准在他们家里进行搜查,在他们家的厨房吊柜里,确实发现了一个空的冷却液的罐子。由于汽车的普及,在美国家家都有冷却液,但是由于冷却液有毒,一般确实不会放在厨房里。这时,孩子的祖母,父亲和母亲都去暂时收养孩子的地方探望,孩子救过来以后,看上去十分健康,临走前,孩子的母亲单独抱着孩子在接待室里,门半掩着,孩子的祖母看到她用奶瓶给孩子喂了奶。 
当他们回到家里以后,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样的中毒症状病危,最后抢救无效,孩子死了。这位妇女被地方检察官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入狱。入狱之后,在等候审判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终否认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将信将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是医院的报告,证明最后化验发现,临死前,孩子的血液中总共还有约半汤勺的毒液。这位妇女有一名律师,他的辩护策略显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后,她被判有罪,处以终生监禁。她不服判决,开始上诉。这时,她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亲一起生活,过了不久,第二个孩子发生了同样的中毒症状。孩子的父母又忧又喜,尽管孩子又有问题,但是至少证明这和这位妇女无关。但是检察官不同意以第二个孩子发生的情况否认前面的起诉。也许是什么人为了救出那位母亲,存心又给第二个孩子喂了冷却液呢? 
这时,她雇用了第二个律师。当时她自己经历了漫长的灾难之后,已经心灰意懒。律师在同意接下这个案子之前,也对她到底是否毒死自己的儿子吃不准。她又由于前一个律师办案失败,对律师失去信心。因此,一开始,他们之间的沟通并不好。但是当那名律师真正相信了她之后,全力以赴展开调查,最后他找了许多医学专家,发现冷却液在体内的半衰期是一个小时,也就是说,每过一个小时就会有一半被排出体外。这样的话,根据那位妇女最后一次喂奶的时间,到孩子抽血化验的时间间隔这样计算,如果化验时还能确定孩子体内有半汤勺冷却液的话,他妈当初得给他一下子灌下去六加仑! 
这份证明一出来,检察官马上把起诉给撤了。经过医学专家对她的第二个孩子的反复鉴定,证实他们的孩子有一种非常罕见的遗传疾病。发病的症状就活象是中毒。而医院的化验室当初肯定是先入为主,马虎从事了。至今,这名妇女还保留着对医院化验室起诉的权利。 
这个案例至少使我了解到,一个看上去已经掌握了科学证据的案子,并不是意味着律师就没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着就不会再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 
在辛普森案审理期间,还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一名二十多岁的妇女被控抢劫,由受害者作形象辨认确定是她。这类案件,受害者的指认,往往成为关键的证据。她本人不仅提供不出不在现场的证明,而且根本说不出事发的时候自己在什么地方。她否认有罪,但是,最终还是被判有罪入狱。在她坐牢大概七个月左右的时候,真正的罪犯因其他案件被捕,同时供认了这桩抢劫。这时,大家才发现,这两个妇女长得非常相象。 
事实上,嫌疑犯表示认罪的情况是最皆大欢喜的。当然,也有一些罪犯虽然不认罪,但是却明显属于“垂死挣扎”,比如,有大量证人目睹其犯罪,证据确凿,当场人赃俱获的。就象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纽约地铁开枪滥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动步枪,在车厢的走道上边走边射,总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伤。他也是在法庭上宣布不认罪的。同时,他不要律师,要求为自己辩护。由于事情发生在拥挤的地铁上,证人(包括受伤的幸存者)很多,这个牙买加移民却在自我辩护中宣称,所有的证人都是因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尽管他不否认枪是他的,但是他辩称是别人从他手中拿走了枪,杀了人再把枪还给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装笔挺,侃侃而谈,以奇怪的逻辑自比是圣徒受难,但是我相信当全体陪审团员一致通过,认定他的六项一级杀人罪“罪名成立”的时候,肯定不会有丝毫的心理负担,也不会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难的是那些没有证人亲眼看到犯罪过程,嫌疑犯则坚决否认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要确认罪犯有时是非常困难的。你从刚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时即使有证人,都会发生指认错误。有化验报告,也有可能产生偏差。但是对于涉嫌的这一个公民,就很可能要为一个证据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为代价。你必须理解这一点,在美国这样一个把公民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国家,是没有一个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的。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认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时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国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进行的审判,大家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拿这场审判开玩笑。后来,其中一个名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 
我逐步理解了?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