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第1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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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管制机构(the independent regulatory
agency)如州际商业委员会(IC)、联邦电信委员会(FCC)、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全国劳工关系局(NLRB)等是立法、诉讼和实施诸功能的有意义组合。创设这种机构的最初理论基础就是为了减轻国会的立法负担。国会不能有效地处理一个综合性现代产业(如铁路经营)中众多技术难度大而又变化多端的问题;而通过对这些机构的委任立法(delegation),我们就能使这些问题远离政治活动。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管制功能照样也可以授权予法院,它传统的作用就是用效率准则准确阐述和适用调整复杂行为的法律规则。可能有人会认为案例方法(case
methFod)限制了法院制定规则的能力,但由于大量的独立管制机构也严重依赖于将案例方法作为其立法技术,所以这一观点并没有为我们选择独立管制机构而不选择法院作为受委任者这一偏好提供任何依据。当然,独立管制机构对政治影响比法院具有更强的接受力。它们更为专业化的管辖会使它们受到国会拨款委员会(congressional
appropriation
subcommittee)更严密的监督,通过这一途径,对国会施加的政治影响就转移到了独立管制机构身上,从而也会使它们更为它们所管制的产业所关注。由于行政机构的官员有任职限期并且实际上经常调整,所以他们的政治独立性也比法官差。
也许,委任立法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改善立法程序的运行;准确地说,它是为了使政策得到并非出于效率目标的合意实施,而这一点法院可能是做不到的。通过第20章中对司法独立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行政机构看作是一种旨在促进利益集团政治活动而非资源配置效率的“独立”司法机关。这种研究对行政管制提出了三种具有实证依据的建议:
1。当事实上立法的司法废除(judicial nullification
of legisla-tion)率(实际上)很高时(例如,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法院就对联邦经济管制抱有敌意),行政机构的建立就最为频繁,尤其由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相反事实调查(adverse
factfinding),法院废除立法的权力可能因将事实调查功能转至行政机构而被剥夺,而目行政机构将更依从于立法机构。
2.然而,立法机构将保留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etermination),以保证行政机构在其热心为现行立法机构服务时不至于过远地偏离在规定行政机构施行的管制计划时所确定的立法“交易”条件。
3.但由于我们不可能指望司法审查完全有效,所以我们预计——而且发现——行政裁决远不如司法裁决那么前后一致。(一个相关的观点是,先例在制定行政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在确定司法裁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小。)这与行政裁决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直接有关。
行政程序中即将来临的一场革新是行政机构的结构松散化(looseness of
structure)。行政机构可以发布规则、对案件起诉、裁决案件、管理研究项目、提出立法建议等。这种功能组合(combination of
functions)被看作是一种力量的源泉——这是一种由那些常常在其他情况下谴责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的人们对它所作出的贡献。实际上,最重要的功能组合也许是起诉和行政裁定的组合。
如果我们将行政裁定看作是一系列行为——调查、抗辩、审理、判决和上诉——的结果,那么我们就应该明白,由同一实体提起诉讼并发布上诉裁定确实就是一种业务上的纵向一体化。业务关系纵向一体化的正当经济理由是,它通过用命令替代作为生产协调方法的契约(参见10。8)而节约了成本。类似的观点在行政关系上也是行得通的。
在钢铁制造过程中,协调问题的关键就是保证生铁制造商在适当的时间为钢铁制造商生产和供给适当数量和质量的生铁,此处的“适当”所指的就是与钢铁制造商的要求相一致。如果这两家公司是独立的并且分别为人所有,这些要求就可以写入契约或另外进行专门的谈判予以解决。如果这两家公司为钢铁制造商和生铁制造商共同所有,那就可以通过其他不同的途径达成协调——企业的经理们将直接把产量、质量等要求告知生铁制造商。
法律提出了同样的协调问题。提出在初审和上诉后无法得到支持的请求通常是浪费每一个人的时间和金钱;它等同于生产了无人要的生铁。如果起诉不是由负责裁决的机构提出,这一机构就将间接地将其请求“要求”通知起诉人,虽然规则或意见提出了该机构受理案件的原则和证据要求。这种通知就起了买卖双方合同中详细说明的相同功能。对行政机构而言,一种协调的替代方法就是控制起诉。由此,它可以否决它认可无法支持的起诉,而命令准备提出它认为可以胜诉和重要的起诉。
在行政关系中,何种协调方法是否更为有效率,这并不是明确具有演绎性的(a
priori);而在大多数产业关系中,任何高出纵向一体化的最佳量都具有明确的演绎性。有人可能会提出,通过规则和决定来体现其要求可能要比内在管理更有效率,其理由是它迫使行政机构清楚地说明其政策和优先配给——预先作出计划而不是在行政机构职员提出起诉建议后再作出反应。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人认为,依这种方式确定行政机构和起诉之间的关系会使行政机构丧失宝贵的灵活性和控制权。
协调只是功能组合与分立之成本…收益分析中应予考虑的因素之一。另一种因素是偏倚,它在此表示,与作出错误决定要求被告赔偿所造成的成本相比,行政机构更重视作出不起诉错误决定所造成的成本。在限制车速案中,行政机构就无视无辜受罚者所遭受的成本。这样,它就会(如果它可以毫无拘束地这么做的话)采用保证证明所有被告都有罪的程序。这些程序会使在违法者逃避惩罚情况下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最大化,而其行政成本却是最低的,其原因是起诉的证据责任很小而被告的诉讼权利却因此而丧失殆尽。
在那些起诉和裁决功能相分立的行政机构中[例如全国劳工关系局,其首席法律顾问(generalcounsel)对起诉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而且他并非由该局任命也不能由它罢免],人们能指望偏倚弱一些吗?答案也许是否定的。像劳工关系局或联邦贸易委员会这样的行政机构与不仅要解决争端而且要完成一些实质性管制任务(防止不正当劳动业务或欺骗消费者、垄断的发展)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一项起诉涉及在它被委托予独立行政机构管辖之前就被审判的事务,那么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目标也不会变更;正如全国劳工关系局的目标(主要是消除不正当劳动业务)也不会因将诉讼功能授予一个独立的首席法律顾问而变更一样。而且,和行政机构的目标有关,处罚或救济命令的承认与起诉的驳回具有固有的不同意义。承认命令有助于行政机构目标的实现;而驳回起诉却无法做到这一点,这在评价行政机构工作的人们所能认识到的任何程度上都是一样的。设想一下,如果由于产生行政机构所实施之法律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全面变化,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全国劳工关系局)在有一年驳回了所有向它提起的诉讼,国会就要求这一行政机构进行清理。我们必须阻止这种情形的发生。由于法院的案件是多元化的组合,所以它们就没有类似的阻力要驳回依某一法律提起的许多或大多数诉讼。
控制行政机构偏倚的意愿是依行政程序法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的规定而产生的,这一法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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