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十八总督》第82章


怨惆舱?5%,1978年香港政府放宽限制后,随即就有41家国际性商业银行获准在港营业。1982年世界一百家最大银行已有63家在香港设有分行或办事处。
外国银行还在香港设立代表处,作为他们的业务据点。1980年,设在香港的外国银行代表处共有108家,比70年代初期增加36家。1985年增至131家。
银行业之间竞争,也随着外资银行不断进港而更为激烈。银行业务竞争,最初是以广告招徕客户,因此有所谓“聚沙成塔、滴水成河”的宣传字句。踏入70年代之后,这时不能单靠广告宣传,为增加银行在市场的占有率,便必须扩大银行对市场的接触面,增加银行分行,才能广纳客户,此时渣打与汇丰及部分华资银行便大规模扩展分行数目,为顾客提供方便。及至70年代末至80年代,利率急速上升,银行之间便以优惠息率吸引客户。当时适逢地产市道步上高峰,银行均以优惠息率作物业按揭,促成银行之间竞争白热化。
香港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急剧发展。1980年全港银行开设的分支机构共达1033家,连同总机构共达1148家,比60年代中期292家增长近3倍。按当时香港人口514万计算,每4500人可以有一家银行提供服务,所以香港人称香港是“银行多过米铺”。
香港大学经济系教授饶余庆在《金融中心、货币制度和香港前途》一文中,分析了香港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特征,他指出:1969年底香港的离岸贷款仅为3400万美元,至1983年底,这种对外贷款竟增至170亿美元,向香港金融体系借款的国家和地区,在亚洲有台湾、韩国、印尼、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在南美洲则有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国家。香港金融体系和资产负债结构,也明显地反映国际化倾向。例如1969年底,对外负债占负债总额的11。2%,对外资产占资产总额的41。9%。至1982年,这些比例已升至41%和46%。同时特许银行(俗称持牌银行)资产总额中的61。7%是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接受存款公司比例则为75%和72%。上述数字可见麦理浩时期香港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
香港作为世界四大黄金市场之一,黄金交易相当庞大。1980年金银贸易市场成交量达4275吨,相当芝加哥市场总成交量49。8%,相当于纽约市场的17。6%。黄金期货市场开业4个月,买卖总数为85。8吨。1980年香港黄金进口转口量共60吨。
建立廉政专员公署
廉政专员公署是麦理浩时期新成立的反贪污机构,它的前身是警务处的反贪污部。由于香港贪污情况日益严重,麦理浩为了刹住贪污行贿恶劣风气,1974年2月15日,将警司属下的反贪污部独立出来,成立直属港督领导的廉政公署。总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署”。它是负责肃贪倡廉职责的独立机构。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法案》第五条规定,廉政公署“只须听命于总督及受其管辖”,而不受香港政府其他任何机构的管辖和控制。《法案》第十条还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的嫌疑案犯,廉政公署有权直接逮捕,“专员所授权之人员有拘捕及拘留权”。这样,就给廉政专员公署以很大的权力,它可以不受任何机关人员的限制,行使总督给予的权威,独立进行工作。廉政专员公署可以自由选用、培训一批廉洁奉公的所属机构人员,而不受政府公务员铨叙委员会的管辖,使廉政公署人员可以放胆进行工作。麦理浩组织廉政公署的目的在于,对付和惩治当时港府中极为严重的贪污罪行,挽回港英政府的声誉。
反贪机构原本是警署下设的部门,因为香港贪污风气最严重的是警察系统,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麦理浩感到,警察部门由于自身的腐败,已经不具备负责全港肃贪的条件,需要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与政府任何部门都没有关系的单位,来负责反贪行动。这样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比较健全,下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会关系处等四个部门。执行处是廉署最主要的部门,它负责对贪污罪案的侦察、拘捕和引渡罪犯,根据法律提出起诉等。防止贪污处负责调查研究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存在的可能被贪污分子利用的漏洞,提出预防措施,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社会关系处主要负责肃清贪污、廉洁奉公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工作,所以收效很明显。
廉政专员公署制定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使各方面人员和机构有章可循,依法行事。他们先后制订了《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令,明确守法与犯罪界线,为执行任务提供依据。贪污受贿罪案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面很宽,廉政公署注意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所以又设立了“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会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等,与各方面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总督还保证给予廉政公署以足够的人员和经费。据1981年统计,廉署工作人员达到1005人,1981年到1982年所拨经费达到8168万元,这就保证了廉署有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麦理浩设立廉政公署是香港政治生活中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当然不可能完全杜绝贪污现象,但是有了这样一个严肃的机构,对于打击贪污犯罪,防止贪污的漫延与扩大,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廉政公署成立后,集中主要力量侦破和处理集团性大案,而其中又是以与警务人员有关系的案件作为重点。
1974年廉署调查了葛柏案,葛柏原任香港总警司,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在银行存款达400万元。调查此案期间,葛柏畏罪逃返英国。市民要求引渡,港英有关当局宣称难以引渡。香港大专院校学生多次集会示威游行,提出“反贪污,捉葛柏”的口号。学生的正当行动竟然遭到警方的拘控。廉署承办此案以后,决心查处到底,排除种种阻力,从伦敦将葛柏引渡回香港,调查并指控葛柏两项严重的贪污罪行,判处囚禁4年。葛柏一案的查处,在香港引起了震动,廉政公署由此树立了威信。接着又查处了警司韩德一案,判处囚禁1年。还有郑汉权、箫统炎等大案要案,分别进行审理和惩处。警方有牵连的多名高级警官,有的提前退休,有的弃职潜逃。廉政公署乘胜追击,取得丰硕成果,市民对廉政公署提高了信心。廉署之所以有如此作为,全靠麦理浩直接支持和广大市民的响应。
1975年9月,廉政公署的工作范围,扩大至工商界,有11名知名人士被指控,震动港岛各界。1976年又侦破和查处了戴福案。戴福原任探长,他拥有的财富比他官职应有收入超过180万元,无法向法庭解释财富来源。根据条例规定,终于在1976年7月被判处入狱6年(后经上诉减刑为4年),罚款10万元,没收所有的财产五百多万元。1977年,廉署又侦破查处了尖沙咀一宗集体贪污案。案犯包括警司1名、总督察2名、高级督察2名、警署警长9名、警员1名,已卸任警署警长2名,前任警长2名及2名商人。经调查落实,10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入狱1年半至2年。市民见到廉政公署确实敢于碰硬,真正查处案犯,所以很多人纷纷向廉署举报揭发,协助廉署侦破案件。据廉署的统计,仅1981年度共接获举报贪污案2344宗,其中60%敢于具名检举。可见市民对廉政公署的信任和有力支持。这一年被检控的有509人,定罪的358人。
廉政公署的办案成绩很突出,得到广大市民的普遍赞扬,但由于得罪了一部分权贵,特别是触动了掌握有很大权力的警察方面,因而不可避免地引来了阻挠和抵制。1977年10月,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5000名警察及警察家属,举行集会示威游行,有一百多人冲进廉政专员公署总部进行捣乱,殴打廉政公署工作人员。这本来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警方的这一行动震惊了香港当局。港府害怕给他们带来更多的麻烦,麦理浩不得不让步,于是急急忙忙颁布特赦令,对于1977年以前犯下一般性贪污罪行者,可以不予追究,以此来缓和警察方面的不满情绪。当局的这种做法,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完全在意料之中,然而这样一来,对于廉政专员公署,无疑是泼了一盆冷水,大大降低了廉署的办案效率和社会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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