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论概略》第28章


本来,道德只能行于人情所在的地方,而不能行之于法制的领域。法制的效能虽然也能达到人情的目的,但是从它所表现的形态来看,法制和道德似乎是完全相反,互不相容的东西。法制还有两种区别,有以维持事物秩序的法制,有防止人作恶的法制。违反前者是人的过失,违反后者是人的恶念。这里所讲的法制,是指以防止人作恶为目的的法制,希望学者不要误解。譬如,为了家庭的生活有个秩序,也可以订立家人必须在早晨六时起床、晚上十时就寝的规则,但这不是为了防止家人的恶念,也不因为违反这个规章就以罪人处理,只是为了全家人的生活方便协商订立的规则,所以并不需要写成书面条文,只是由全家自觉遵守而已。此外,感情亲密的至亲好友之间的金钱借贷也是如此。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上虽然有普遍施行的文书、契约、政府的法律和各种国际条约其中有民法刑法之分,以及为了同时也包括不少维持事物秩序的规定,但从其一般用途来看,显然都是防恶的工具。因为一切法律的精神都是把利害得失同时提出,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例如,盗窃千两黄金者处以十年徒刑,违约过期十日者罚金百两。这样,把千两黄金和十年徒刑,以及百两罚金和违约十日的利害得失同时提出,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认为有利的方面。其目的既然如此,可见丝毫不存在道德精神。这种情形,正如把食物摆在饥饿的猫狗面前,而从傍举起棍子威吓着“要吃就打”一样。所以,单从形式上来看,这中间绝对没有人情存在。
为了彻底分清实现道德的场所和施行法制的场所的区别,举例如下。假设这里有甲乙二人借贷金钱。二人亲密无间,贷者既不以贷与为德,借而不还,也不抱怨。交情之深几乎不分你我,这种交情,完全是以道义为基础的。或者也约定归还期限和利率,并为了备忘还把它写在纸上交给贷主,但其交情仍然没有超出道义的范围。但如果在这字据上盖章,贴上印花,或有保人甚至还索取抵押品,这就超出了道义的范围,双方只是根据法律办事而已。这种借贷关系,是因为不能相信借者是否守信义,只好把他当作不守信义者,如果到期不还就找保人,再不还就向政府控告,请求裁判,或没收抵押品。这就是把利害得失同时提出,和举起棍子吓唬狗的办法。所以,根据法律处理事物的地方,就丝毫不存在道义的影子。不论政府和人民之间、会长和会员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债主和债户之间以及在收费教学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凡是根据法制相处的,就不能称作道义的结合。譬如,有两个政府官吏,某甲非常关心公务,勤恳办事,劳累得下班回家后几乎不能安眠;某乙则不然,每天喝酒冶游,不关心公务,然而某乙从早晨八点上班到下午四点下班的办公时间内,也非常勤勉,其工作效果和某甲相似,该说的就说,该写的就写,从未贻误公务,这样谁也不能责备他,而某甲的勤恳也显露不出来。又如人民缴纳租税,如果政府不催促,就可以不缴,或用赝币缴纳,如果被收下即为经收人的过失;相反地如果错误地多缴了税款,即为纳税人的倒霉。卖主欺骗,一经购买,即为买主的损失,相反地卖主多找了钱,一经交清,卖主即吃了亏。借钱给人,如果丢失了借据,即为债主的损失。兑换票据,如果过期,即为票据持有者的损失。拾物隐藏起来,如果无人知道,即为拾者的便宜,甚至偷窃他人的东西,不被发觉,盗贼就得了便宜。从这些情形看来,今天的社会完全成为坏人聚集之所,丝毫看不到道义的痕迹。只是依靠无情的法律勉强维持事物的秩序罢了。本来内心充满着恶念,但是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敢见之于行动,走到法律所允许的边缘则不得不停下来,正如在锋利的刀刃上行走一般。多么可怕!
人心如此卑鄙,法律又如此无情,从其外表骤然看来,的确令人吃惊,但是进一步考察产生这种法律的原因,以及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则绝不是无情的,而是今日世界上最完善的东西。法律虽然是为了防止作恶而制定的,但并不是因为天下都是恶人才制定的。因为善恶混淆不清,才制定法律以保护好人。在一万人之中难保没有一个坏人,所以在一万人之中所施行的法律,也不能不按照制服坏人的目的来制定。正如鉴别赝币一样,如果担心一万圆里有一圆赝币,就不得不把一万圆全部点检一遍,因此,在社会的交际中,即使法律日益繁多,法律的形式似乎无情,但不能因此而轻视法律。相反地,应该愈加把它巩固起来,愈加严格遵守它。就目前的情况而论,促进世界文明的工具,除了法制以外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厌恶事物的外形,而抛弃其实际效能,是智者所不为的。为防止坏人作恶而制定的法律,并不妨碍好人为善。在法律繁多的社会里,好人依然可以毫无限制地为善。不过为天下后世着想,惟有希望日益繁多的法律,能够逐渐丧失其作用。这大概是数千年以后的事,因此,没有理由因为期待数千年的将来,而摒弃目前的法律。必须考察时代的沿革,在从前野蛮不开化、君民一体、天下一家的时代,可以约法三章,并且,仁君贤相关怀人民、忠臣义士舍身以报君王,万民齐受君王之德化,上下各得其所,都是以人情为主,以德导致了太平,根本不依靠法制。这种情况乍一看来,似乎值得羡慕,其实在那个时代,并不是蔑视法制而不用,却是想用而无处可用。反之,随着民智逐渐发达,世事也逐渐繁多,事务复杂,法制也必随着增多,并且随着民智的进步,破坏法制的方法,自然也日趋奸巧,因而,防范的方法也不得不愈加严密。举例来说,在从前,由政府制定法律以保护人民;而在今天,则是人民制定法律防止政府的专制,以保护自己。如果用古人的眼光来看,似乎是冠履倒置,纲常扫地,但稍微把眼光擦亮,眼界放宽,就可以发现现在自有其颠扑不破的道理,不论政府和人民双方都没有丧失体面的顾虑。在如今的世界里,要想发展国家文明,保持国家独立,这是唯一的方法。人类智慧随时代的进展而提高,正如儿童之成长为大人。在童年时代作的自然是儿童的事,喜怒哀乐之情也与大人不同。但是,随着岁月推移不知不觉成长为大人。曾经喜爱的竹马,如今已不足以为乐,曾经恐怖的鬼怪故事,如今已不足惧,这是自然的道理。即使儿童有些痴愚。也不必深咎,因为儿童在童年时代作出儿童的事,原是合乎规律的,所以不应要求过高。不过儿童众多的家庭,由于家庭照顾不过来,不能和邻居相比而已。现在这个儿童已经成长,这难道不是家庭的幸事吗?如果因为他从前是儿童,现在却硬要把他当作儿童,拿竹马给他玩,讲鬼怪故事吓唬他,甚至把从前童年的言行,作为今天大人的规范,如果不按照这个规范行事,就责备他狂妄不逊,类似这种情况,就是弄错了智德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只能招致削弱家庭的恶果。
即使有人认为法制的精神是无情的,遵守法制者的思想也是卑鄙的,但是,无论如何法制对人仍然有很大益处。譬如,有这样一条规定:拾物归还原主,应将所遗失的东西折半赠给拾物人。如果有人拾了失物,只是为了获得折半之利而交还失主,这种思想固然很卑鄙,然而,如果因为这个规定太卑鄙而废除,则社会上的遗失品,将永远不能归还原主。因此,折半的法律以道德来论,是不值得欢迎的,但却不能不称它是文明的良法。还有,在商业上,有贪图眼前小利而丧失廉耻的,这叫做奸商。例如,日本人在制造生丝、蚕纸时,为了贪图一时的小利,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结果降低了国产品的声誉,长期地损失了全国的大利,即奸商本身,也必遭受损失,这就是名利两失。与此相反,西洋各国的商人,交易可靠,童叟无欺。例如出示一寸见方的样品,然后出售几万匹的布疋,从来没有与样品不符的。买主也不必一一开箱检查,便可安心收货。从这些情形看来,好象是日本人不诚实,而西洋人诚实。但是如果仔细研究一下,就可知道并不是西洋人心诚实,日本人心不诚实,而是西洋人企图扩大商业范围,以获得长远的高额利润;如果不诚实,恐怕影响日后交易,而自己堵塞了利润的来源,所以不得不诚实。这不是由衷的诚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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