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史集要》第105章


鞣纾谎八茄沟挂磺欣选⒁煌耷暗挠⑿燮拧!?br /> 199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说:自平息政治风波以来,首都和全国局势稳定,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国务院决定自1月11日起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的戒严。担任戒严任务的解放军部队陆续撤出北京。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江泽民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
1989年11月6日至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讨论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同意邓小平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全会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由江泽民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89年11月12日,邓小平会见参加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全体同志讲话指出:“确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是我们全党做出的正确选择。江泽民同志是合格的军委主席,因为他是合格的党的总书记。希望大家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以他为主席的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把我们军队建设得更好,为捍卫我们国家的独立和主权,捍卫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事业,捍卫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央军委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把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作为指导军队建设的根本依据,作为开创军事工作新局面的科学指南,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要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全面建设部队;提出新时期的军事斗争准备,要把立足点放在打赢一场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提出国防现代化要以经济建设为依托,要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时代特色的国防发展道路;提出军队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注重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划清是非界限,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创造性;提出军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要走在整个社会的前列,注重全面提高官兵素质;提出要把科技强军作为一个根本战略在整个军队建设中确立起来;提出要把培养和造就大批跨世纪的军事人才作为治军、建军的一个战略举措纳入军队建设规划;提出注重质量建设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等。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又取得了新的成绩。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中央军委对新时期军事战略的重大决策
当今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其触须正以锐不可挡之势伸向推动社会运动的各个领域,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这些高新技术发展与全球的军事活动密切相关,促使现代战争形态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微电子、红外、激光、隐身和精确制导等高新技术注入军事应用领域,使战斗力构成发生了质的变化,战场局势和战争形态产生了剧变。针对高新技术在现代战争中的广泛应用,1993年,中央军委就我军的建军指导思想、战略方针、训练方向等方面做出了重大决策,即由应付一般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向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转变。 
我军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早已确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战略方针,必须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立足于打赢可能发生的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加强我军的质量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机动作战能力,实施灵活、正确的战略指导,努力遏制战争爆发,确保赢得战争胜利,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一个和平稳定的安全环境。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
县(市、区)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镇)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在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又是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县、区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33年8月起统称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人民武装部。解放战争时期,一些军区曾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的县在政府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有的县在中共县委设人民武装科,均属地方建制,编配地方干部。1951年以后,全国多数县和市辖区建立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编配现役军人。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又改称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也设立人民武装部,编配专职的地方武装干部。 
1986年3月《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规定,1986年7月起,县(旗)、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全部改为地方建制,任务不变,仍称人民武装部,实行地方和军队的双重领导。规定内地人民武装部,1986年6月底交接完毕。陆海边防一线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武装部,于1986年底交接完毕。中越边境一线广西和云南、新疆边防一线和生产建设兵团、西藏的部分县(市)人民武装部,暂缓移交。改归地方建制后的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机关,即是中共县(市、区)委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机构单设,接受中共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为便于工作,人民武装部保留党的委员会,党委会的书记和人民武装部第一政治委员由中共县(市、区)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的部长或政治委员参加中共县(市、区)委常务委员会和军分区(警备区)党的委员会工作。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其性质和工作任务不变,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的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组织并带领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等项任务。人民武装部是军事单位,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管理。 
人民武装干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中挑选。人民武装干部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管理,以地方为主。部长级干部在征得军分区(警备区)党委的同意后由中共地(市)委任免;科长级及其以下干部,由中共县(市、区)委组织部商同人民武装部提名,共同考核,按地方党政干部任免权限任免。人民武装干部的轮训任务主要由省军区承担。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后,原由国防费支出经费,从198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确定的行政编制,改由地方财政支出,列入地方行政经费。截止1986年底,全国2550个县(市)人民武装部移交工作结束。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199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 
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的编制等级,直辖市的区人民武装部为副师级,其他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人民武装部的编制员额平均为每个人民武装部编12人。人民武装部编部长、政委、副部长各1人,一般设军事科、政工科、后勤科,编制员额少的,也可不编副部长、少设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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